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淳選任辯護人王鳳儀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許辰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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