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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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四二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參肆公克,應均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四二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0九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三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此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六八八九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偵查卷可稽。上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