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盜版「純情紅玫瑰」CD音樂光碟片壹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之盜版「純情紅玫瑰」CD音樂光碟片一片併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