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海山中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春發 同上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准以新臺幣34,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聲請人並據此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94年度執全水字第1935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全數清償債務,且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得裁定返還提存物之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本件聲請人係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辦理假扣押擔保提存,有前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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