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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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4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淑娟 被告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