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麗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