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2號
原 告 吳鍾秀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松鄉 、 李廣田 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向屏東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提出調處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