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2號
原   告  吳鍾秀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松鄉李廣田 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向屏東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提出調處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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