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朱玉英
訴訟代理人 朱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陳威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