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愛
冬即 吳錦玉 之繼承人等三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
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2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 陳愛冬 、 吳紫菊 、 吳裕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