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69號

原告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蔡淯修

被告 黃維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44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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