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朱俊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嚴麗珠 等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應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陳明請求之
標的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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