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7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樓樓307前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751號),經辯論終結後,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因此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