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堅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0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堅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堅煌於民國100年3月1日15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區○○街與信義路34巷口時,因行車情況異常,為當時在該處依法執行路檢職務之新北巿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員警 林昆瑋吳奇憲 察覺,遂上前攔停並盤查陳堅煌,詎陳堅煌拒絕接受酒測,經員警告知3次後,陳堅煌仍拒絕接受酒測,員警乃當場開單告發,陳堅煌不服舉發,拒絕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幹你娘機掰、塞你娘、警察幹死人」等語,當場侮辱正在執行職務之員警林昆瑋、吳奇憲(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經在場員警依法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將陳堅煌逮捕,陳堅煌復另行起意,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拉扯並施強暴於正在執行逮捕現行犯公務之員警林昆瑋、 蔡奇憲 ,致員警林昆瑋受有右膝擦挫傷(53公分,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及員警吳奇憲之警用外套鈕扣扯落(該鈕釦未毀損)。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堅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員警林昆瑋、吳奇憲於偵查中、證人即在場之 楊素蘭 、陳青月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之職務報告、全民醫院診斷證明書、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蘆洲派出所33人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及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又刑法妨害公務罪所處罰者,在其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被告在侮辱及攻擊員警時,雖有2位員警在場,但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應僅成立單一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酒後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以穢語辱罵,並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嚴重危害公務員人身安全及公務之執行,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