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5月15日晚間某│99年8月4日上午某時│99年10月11日下午某時│100年1月26日晚上某時│││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5│││100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號、第126號、第12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905號│同左│同左│100年度簡字第3364號││實├──┼───────────┼───────────┼───────────┼───────────┤│審│判決│100年2月25日│同左│同左│100年5月5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左│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左│同上││決├──┼───────────┼───────────┼───────────┼───────────┤││確定│100年3月28日│同左│同左│100年5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之刑,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905號刑事簡易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並於100年5月3日執行易科罰金完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