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自由自在大樓A棟
法定代理人 翁晨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琬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琬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陳琬瑜其所有座落於自由自在大樓A棟建物之門牌,並提出該建物謄本供參。
三、提出修繕明細及大樓所有住戶分擔明細。
四、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