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自由自在大樓A棟

法定代理人 翁晨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琬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琬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陳琬瑜其所有座落於自由自在大樓A棟建物之門牌,並提出該建物謄本供參。

三、提出修繕明細及大樓所有住戶分擔明細。

四、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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