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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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請人 莊榮兆
台灣好報記者 李勝逸
台灣好報記者 邱奕懿
相對人爽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爽爆新聞網」負責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爽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爽爆新聞網」負責人朱騏鼎間因111年聲字第365號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