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8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坤厚
張添福 兼上二人代理人 李文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義豐 即春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坤厚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添福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忠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