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影本乙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陳文通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