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5號原告捷惠自動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告力嵩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公告第411740號「電路板的磨邊製程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有如主文所示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製造銷售型號LS-D單邊磨邊機,侵害原告前開專利權,依專利法第84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並排除侵害等語。查系爭專利業經被告力嵩機械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案號:000000000),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12月5日(96)智專一㈡15132字第09620677870號函附卷可稽。系爭專利之舉發案是否成立,攸關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請求有無理由,顯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認定,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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