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壹點玖公克,含貳只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8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1月15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58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白色晶體2包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以聯勤第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在卷可佐,參以被告亦於警詢中自承該扣案白色晶體2包(毛重1.9公克)為安非他命,是足認前述扣案之白色晶體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又雖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已將毒品與包裝分別秤重,然依鑑定機關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述可參,則該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