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7號

               ②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臺灣 雲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士禾

選任辯護人郭承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不服: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932號、第6935號、第7777號。111年度偵字第30號、第2181號)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5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10號、第5553號、第6628號),均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撤銷。

㈡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一之1被害人部分)。

㈢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二之1被害人部分)。 

㈣上開有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綽號 大白 )所屬的詐欺集團於民國110年4月間在社群軟體臉書發布徵才訊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 張永靖 (綽號「 小胖 」,業經原審判決罪刑確定)於110年4月底瀏覽後與該集團聯絡,經甲○○與張永靖接觸後,張永靖加入由甲○○、通訊軟體Telegram(即俗稱的飛機軟體)中暱稱「碩」、「 蔡依林 」、「二流」、「英鎊」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張永靖在飛機軟體群組裡的代號為「鬼」),張永靖並於110年6月介紹朋友 王廷維 認識甲○○,由甲○○招募王廷維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亦擔任提款車手工作(王廷維在飛機軟體群組的代號則為「 維尼 」)。張永靖並於110年7月間招攬 黃文彥 (業經原審判決罪刑確定)加入上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其等集團分工方式,乃由甲○○負責交付人頭帳戶之金融卡給張永靖、王廷維,並由甲○○等集團上游在群組中發布提領金額及地點之訊息,由張永靖、王廷維依訊息內容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提領指定金額之款項(少部分則由張永靖指示黃文彥前往提領),再由甲○○前往指定地點向張永靖、王廷維等人收取所提領之贓款,擔任俗稱「收水」、「車手頭」之工作,或囑咐張永靖、王廷維將贓款置放在特定地點,甲○○再前往收取,並由甲○○負責發放提款金額3-4%之報酬給張永靖、王廷維,再由張永靖將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4000元交給黃文彥。

二、嗣甲○○與張永靖、王廷維、黃文彥等人,及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對如附表一之1、二之1所示之人,以如附表一之1、二之1所示之詐欺方式施用詐術,致使如附表一之1、二之1所示之人陷入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之1、二之1所示之帳戶後,再由甲○○以飛機軟體指示張永靖、王廷維至特定地點領取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分別由張永靖、王廷維、黃文彥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一之1、二之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各該被害人匯入的詐欺贓款,再將所提領之詐欺款項及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以丟包或面交方式交付給甲○○或「碩」,再層轉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案經各該被害人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斗南分局、斗六分局、虎尾分局、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以下認定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據中,部分雖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1507號卷第317頁、246號卷第11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並無違法不當情事,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乃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自偵查、一審到本院均矢口否認犯罪,辯稱:我在外面綽號叫「大白」,但從來沒有使用「大白」作為網路暱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內容都不是我做的,不是我招募張永靖、王廷維,本案車手張永靖、王廷維、黃文彥等人來雲林犯罪跟我無關,我與他們不是同一詐欺集團的人,我不認識他們,但我之前有見過張永靖,因為我之前在南投草屯虎山公園跟人吵架時,張永靖是對方的人,所以我有見過,但髮型跟身材不太一樣,所以我偵查庭檢察官問我時,我說不認識張永靖等語。

三、被告上開犯行,有證人 李劭中 的證詞可資證明:

 ●本案詐欺集團最早落網的車手,是110年6月初在台中負責提領款項的車手李劭中,李劭中於110年6月24日到案後即曾指證被告是其上手,並於110年6月24日、7月6日警詢中指認向伊收取贓款的人是 何昇融 (偵6935號卷二第118頁、1507電卷第1420頁,原審卷四第26頁、1507電卷第3025頁)。李劭中與何昇融(該集團網路群組綽號「 夏晴 」)在臺中的相關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院246號卷第449頁判決參照)。  

 ●李劭中與被告本身就是彼此認識的朋友(被告於110年7月27日到案後坦承此事,偵6935號卷二第76頁、1507電卷第1383頁),被告遭李劭中指證共同於台中地區犯案的犯行,雖經另案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本院246號卷第459頁判決參照),然李劭中下列證詞經核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例如:李劭中與下述何昇融參與的都是同一詐欺集團,而何昇融與本案車手張永靖參與的也是同一詐欺集團,詳下述),仍可作為本案被告犯行的積極證據。

 ㈠李劭中於110.06.24警詢證稱:(你於上述警詢中所稱參與詐騙集圑提領係由何人介紹參加?...)是我朋友甲○○介紹參加。甲○○沒說是詐騙行為,只有說是投資資金。我不清楚分工及腳色,是甲○○請我去幫忙。報酬2趴。我於當(7)日參加該詐騙集團(偵6935號卷二第115頁,1507電卷第1418頁)。

 ㈡李劭中 嗣於 112.03.22原審雖然僅坦承:伊與被告平常有往來,每天都膩在一起,甲○○那時候綽號就叫「大白」(原審卷四第19頁,1507電卷第3018頁)(被告110年7月27日到案後也坦承其綽號為「大白」,偵6935號卷二第56頁,1507電卷第1366頁)。伊加入的詐欺集團飛機群組裡面好像有位「夏晴」(註:即下述提到本案詐欺集團另名在台中犯案的車手何昇融)。

  李劭中而於原審翻異前詞,否認甲○○找伊加入詐欺集團(原審卷四第10至11頁,1507電卷第3090至3010頁)。改稱:因為後來伊與甲○○鬧不愉快,所以才會在上開警詢中誣指甲○○介紹伊加入詐欺集團(原審卷四第15頁,1507電卷第3014頁),伊提領的錢是交給甲○○的朋友。不知道甲○○的朋友是否就是「夏晴」何昇融 云云 (原審卷四第25頁,1507電卷第3024頁)。

 ㈢然查:

 ⒈關於李劭中如何加入詐欺集團,經檢察官追問後,李劭中證稱:(甲○○有無介紹你參加本案詐欺集團?)沒有(原審卷四第10頁,1507電卷第3009頁);(110年的時候甲○○是怎麼跟你說有什麼事情?)那時候是因為甲○○帶我去一個公園找他朋友,那時候因為甲○○他老婆就是打電話找甲○○,甲○○當下離開那個公園,就留我跟他的朋友在聊天,因為聊天的過程中我知道他朋友在做這個之後,他朋友就把我拉群組。(一開始是甲○○找你去公園就對了?)對,因為那時候我們都待在一起。(臺中嗎?)對。(當時甲○○叫你過去幹嘛?)那時候是我跟甲○○都會待在一起,差不多每天都待在一起,甲○○去哪我就跟著一起去哪。(待在一起是有住在一起?)那時候就是他都不回家,也都待在我那邊。(他說他帶你去公園要去做什麼?)找他朋友。(要介紹什麼事?)沒有,就純聊天。反正就是去找他朋友,然後甲○○就帶我一起去這樣。(你說你現場他那個朋友是誰?是什麼人?)我不記得他朋友叫什麼名字,因為我跟他只有見過一次面而己。(有綽號嗎?)我不記得。(那個朋友說什麼?)那時候他朋友跟我聊天的過程中,甲○○是不在的,我們就是有聊到說我們以前是在做什麼的。(那個朋友說你要做什麼?)我那時候就跟他說,我之前也是做這個工作(註:車手),然後他朋友就說他也是在做這個工作。然後就說問我還要不要做,那時候因為沒有工作,然後就想說那就來闖闖看這樣。(所以當時甲○○帶你去臺中的公園到底是要做什麼?)他是要去找朋友敘舊,然後帶我一起去這樣。(那後來甲○○怎麼走了?)因為那時候甲○○老婆打電話給他要他回家,然後他就是不想要讓人家聽到他跟他老婆吵架,那時候他就一直待在車上(原審卷四第13頁,1507電卷第3012頁)。

  被告的朋友如果真有其人,李劭中焉有可能講不出其姓名、綽號,且被告的朋友與李劭中雙方第一次見面,素昧平生,焉有可能第一次見面就聊到加入詐騙集團的敏感違法話題,且剛好被告不在現場,李劭中在原審的此段證言,已可見其迴護被告之情。

 ⒉李劭中雖然聲稱:110年初被告砸伊的車(即被告帶他去公園見上開朋友之前),伊在110年6月才聽人家說是被告砸的,所以伊在110年6月警詢中誣指被告云云(原審卷四第16頁,1507電卷第3015頁)。被告砸伊車的原因,是因為在更早之前,有一次伊開被告的車不小心撞到交通錐,整台車維修費8萬,伊給了被告3萬,還欠被告5萬,後面伊沒有跟被告聯絡,被告就想辦法找到 伊云云 (原審卷四第28頁,1507電卷第3027頁)。然查:李劭中聲稱其為了躲避積欠被告的修車費,因此被告砸伊的車云云,此已與李劭中先前所證:其和被告彼此是好朋友,經常膩在一起乙節矛盾。且李劭中就算駕駛被告的車輛不小心撞到交通錐,修理費8萬,李劭中也已清償被告3萬元,李劭中焉有可能這樣就要閃避被告,被告焉有可能為此就要砸李劭中的車。因此李劭中於原審聲稱其和被告有嫌隙云云,也應是迴護被告之詞。

 ⒊李劭中如果真因嫌隙而誣陷被告,衡情於上開警詢應不會為被告講話,然李劭中於上開警詢中雖然有供出被告,然仍迴護被告稱:甲○○沒說是詐騙行為,只有說是投資資金等語。更可見李劭中在原審聲稱有因嫌隙而誣陷被告云云,並不可信。 

四、證人何昇融的證詞(本案集團台中的車手,自承飛機群組暱稱「夏晴」,原審卷四第467頁,1507電卷第3240頁,下列作證的犯行都是在本案集團在台中所犯的犯行):

 ●何昇融相關犯行,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院246號卷第373頁、第391頁、第399頁判決參照),被告經何昇融指證部分,雖經另案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本院1507號卷第241頁、本院246號卷第459頁判決參照)。然何昇融下列證詞經核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例如:何昇融和本案車手張永靖加入同一個詐欺集團共同在台中地區犯案的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院246號卷第379、399頁判決參照),仍可作為本案被告犯行的積極證據。 

 ●李劭中於110年6月24日、7月6日警詢中指認向伊收取贓款的人是何昇融(偵6935號卷二第118頁、電卷第1420頁,原審卷四第26頁、1507電卷第3025頁),而何昇融於7月5日到案後,坦承自己犯行,除可佐證李劭中於警詢中的證詞屬實以外,另何昇融歷次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也都證稱被告是招募其加入詐欺集團並負責發放其薪水之人,被告於通訊軟體Telegram之暱稱為「 心晴 」,平常的暱稱是「大白」,「心晴」會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其前往特定地點收取詐欺贓款,收取完後,會再指示其到另一個地方交錢,主要之交錢方式為面交或是丟包到草叢、土堆,再由被告去撿,被告向其收取詐欺贓款時,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由於兩人曾經面對面看過,加上被告時常駕駛上開車輛向其收取贓款,所以其對被告甲○○之長相及所駕駛之車輛均熟悉不會認錯,其曾經收過張永靖所提領之款項等語:

 ㈠110.07.05警詢(在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

 ⒈(你是否認識甲○○?與甲○○為何關係?與甲○○是否有仇恨或糾紛?)認識,但不熟。一面之交。沒有(偵6935號卷二第106頁,1507電卷第1410頁)。

 ⒉(是否有其他上手或詐騙集圑情資可供警方偵辦?)只知道甲○○一人,甲○○有在飛機軟體詐欺群組內,甲○○暱稱為「大白」,甲○○在群組都未發言過,不知道在組內負責何工作(偵6935號卷二第109頁,1507電卷第1413頁)

 ㈡110.07.19警詢:

 ⒈(你是否認識甲○○?與甲○○為何關係?與甲○○是否有仇恨或糾紛?)認識。工作夥伴(詐欺集團夥伴)。沒有。(偵6932號卷第201頁,1507電卷第1806頁)

 ⒉張永靖提領人頭帳戶林美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共計新台幣78300元後,交付給我。我於110年6月5日18時00分許在臺中市 太平 區慈明高中後門公園(太平區光德路390巷口)跟張永靖收新台幣78300元。收到錢後上手甲○○用飛機軟體(暱稱:心情)電話通知要求交付,我依指示於5日18時30分至臺中市大里區仁堤路旁伯朗大道空地將新台幣78300元放置於現場,上手甲○○去收。甲○○將酬勞新台幣2000元放在大里區伯朗大道空地在叫我去拿。(你如何聯絡上手?該上手甲○○年籍資料為何?你與該上手甲○○如何聯絡交付?)我都用飛機軟體通訊,甲○○飛機軟體暱稱為:心情。只知道姓名為甲○○。都用飛機軟體通訊。(是否為張永靖指認之人甲○○(Z000000000、85.12.11)?)是。(上開人頭帳戶林美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的金融卡是如何取得?目前該金融卡於何處?)來源我不知道,該卡是甲○○交付給我,我交付給張永靖。該卡交給張永靖後就不知在何處。(偵6932號卷第205頁,1507電卷第1807頁)。

 ⒊(你交付上手甲○○使用交通工具為何?)甲○○交通工具為自小客車000-0000(廠牌: 賓士 )。(你於上述警詢中所稱參與詐騙集團收水手係由何人介紹參加?...)我是看見臉書社團訊息(內容:工作內容不限,日薪2000到3000)參加的。沒有告知我是詐騙行為。詐騙集團分工為張永靖領錢,我負責向張永靖收水後交給甲○○,甲○○會發工資跟指示我依時間、地點去跟張永靖收錢,並依指示時間、地點交錢給甲○○。工作內容委託我去收錢。報酬日薪新台幣2000至3000元。我於6月1日參加該詐騙集團(偵6932號卷第210頁,1507電卷第1812頁)。

 ⒋(是否有其他上手或詐騙集團情資可供警方偵辦?)只知道甲○○一人。甲○○綽號叫大白(偵6932號卷第211頁,1507電卷第1813頁)。

 ㈢110.08.13警詢:

 ⒈(你聽從何人指示向車手收取詐欺贓款?請敘述流程。)是「心晴」使用TG的通話功能打電話給我,指示我前往他指定的地點收取詐欺臧款,收取完後,再依他的指示到另一個地方把錢交給他,主要是以2種方式交付,一種是他叫我把錢放到他指定的地方藏匿(例如草叢、土堆),他自己再去拿,另一種是以面交方式,他會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灰色賓士)過來,叫我把錢丟進車內,就直接離開。(偵6935號卷二第92頁,1507電卷第1397頁)

 ⒉(你是否知道暱稱「心晴」及「大白」之人的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心晴」及「大白」是甲○○,我沒有他的聯絡方式。(你如何得知「心晴」及「大白」是甲○○?)我之前因為詐欺案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通知到案,我提供車號000-0000號給警方查證,車主甲○○就是「心晴」及「大白」。(你加入詐欺集團期間,曾於何時、地交付詐欺贓款予甲○○?)我於110年06月02日至15日左右,分別多次將贓款交付給甲○○,地點分別是大里伯朗大道附近的空地、慈明高中附近的公園、臺中市○○區○○街00號前、霧峰區綜合運動公園旁的公園(約於峰堤路17號前)。(承上問,你能否提供詳細時間、地點?)110年06月05日1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仁提路伯朗大道附近的空地,我以丟包的方式放置新臺幣7萬8300元在現場,騎UBIKE準備離開時,我就看到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現場,甲○○下車要取錢;110年06月08日1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當面交付新台幣11萬3900元給甲○○,他一樣是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打開後座窗戶,叫我把錢丟進去;另於110年06月08日21時30分許,一樣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當面交付新台幣10萬6000元給甲○○,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一樣打開後座窗戶,叫我把錢丟進去。另於110年06月07日20時45分左右,我騎UBIKE至霧峰區綜合運動場旁的公園(約於峰堤路17號前),我以丟包的方式將新臺幣15萬元及金融卡藏在土堆內,我就直接離開,那次我不確定是誰去領取的。另外我的部分都是甲○○去向我收錢的,沒有另外假手他人。另外還有很多次,只是時間地點我沒有記清楚。(你為何會特別去記你詐欺集團上游「甲○○」所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牌號碼?)因為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很好記,而且我看過很多次,因為我要應徵工作時,他沒有講清楚是收什麼錢,而且我覺得怪怪的,一直把錢放在偏僻的地方、或者到比較沒有監視器的地方面交,我覺得可能是違法的錢;我才特別去記他的車號000-0000號。(現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編號多少為你所指稱之詐欺集團上手甲○○?)編號2號。(你為何能指認甲○○?)我因為曾經面對面看過他1次,所以我印象很深刻,而且他也沒有戴口罩或遮蔽臉孔。(偵6935號卷二第93至94頁,1507電卷第1398至1399頁)

 ㈣110.08.13偵訊具結證稱(檢察官提示的人是誰?):

 ⒈(招募你的「心晴」有無告訴你他的真實姓名?)沒有說。(提示照片,「心晴」是這一個人嗎?)不是這些人。(招募你的「心晴」跟後續指示你交錢、收錢的人都是同一人?)確定同一人。(指示你的人有在照片中嗎?(提示))確定在編號2。(剛剛你不是說在伯朗大道招幕你的人和指示你的人不同人?)對,叫我收錢的是編號2,編號2都跟我用TG語音跟我聯絡,我認得他的聲音。他在TG的暱稱也叫「心晴」,有一次他跟我收錢沒有戴口罩,我有見到本人。(確定沒有指認錯?)我確定沒有。(群組的名字?)每天都換名字。群組每天都會創新的。(成員有每天換?)沒有,固定「紅中」(沒有換過暱稱)、「心晴」(換暱稱為「大白」)。(「心晴」換成大白的時間?)6月中旬。(偵6935號卷二第121頁,1507電卷第1423頁)

 ⒉(你說你在網路上看到文章,你跟「心晴」聯絡,「心晴」約你在大里伯朗大道見面,你到場後看到另一個男生在現場,這個男生對你說工作內容是收錢,提供你黑莓機一支,還跟你說這是工作機,你用工作機加入TG群組,加入後有發現「紅中」、「心晴」、你三個成員而已,群組名稱每天換,群組每天都會創新的,但是人員都不會變,「心晴」在6月中旬成將暱稱換成大白,你加入群組都會「心晴」或大白(同一人)用語因方式叫你去特定地點收錢,你收到錢,大白怎麼跟你說?)我會傳訊息跟大白說,大白就會打電話給我。(之後叫你到特定地點交錢給他?)對。大白都用打電話。(「紅中」的角色?)他在群組都不說話。都是我和大白聯絡。大白一開始都是叫我將錢放在特定公園的草叢或是土堆中,後來他打電話叫我到特定地點,他會開車過來收,會請我直接將錢丟入車內。(這樣有見到面?)有一次丟包要離開,我人在附近,大白有下車,我有清楚看到他的臉,大白開灰色賓士,000-0000。(你的薪水誰發?)「心晴」就是大白。(你所說的「心晴」就是編號2?)對。(你怎記得大白的車牌?)因為他的車牌好好記,0000,就是諧音「我爸愛錢」,英文部分就是剛好記起來。(偵6935號卷二第121至122頁,1507電卷第1423至1424頁)

 ㈤110.10.05偵訊:(有無看過今日庭上的張永靖?)有。因為有跟他共事過,因為甲○○請張永靖領錢,甲○○再叫我跟張永靖收錢(偵6932號卷第217頁,1507電卷第1816頁)。

 ㈥112.04.26原審審理具結證稱:

 ⒈伊會加入詐欺集團是看到臉書上「心晴」的發文,並與「心晴」聯絡,「心晴」要其下載飛機軟體,並交代工作為收錢,一開始沒有見過「心晴」,後來才見過面(原審卷四第451頁以下,1507電卷第3224頁以下)。「心晴」後來換「大白」(原審卷四第454頁,1507電卷第3227頁)。不太了解有無「英磅」,印象中有「蔡依林」,不確定跟「心晴」是否同一個人(原審卷四第454頁,1507電卷第3227頁)。

 ⒉(你有印象你碰過「心晴」大概幾次?)五次內。(碰到是面對面的碰到?)面對面。(原審卷四第454頁,1507電卷第3227頁)。...(...臺中哪些地方是你有去領過下面人的給你的贓款?)比較有印象的是霧峰民生公園(原審卷四第455頁,1507電卷第3228頁)。(還有嗎?)還有一個叫什麼大里什麼車道的。(大里伯朗大道?)對。(之前有提到慈明高中附近的公園有嗎?)有。(還有也是在臺中霧峰區?)對。(你跟下面的人拿到錢之後,有時候你會騎Ubike離開是否如此?)對,我是騎Ubike。(下面的人如果給你錢之後,你說「心晴」會用TG怎麼聯絡你?)就是文字聯絡。(要你去什麼地方就對了?)對,交錢給他。(你有在臺中大里伯朗大道那邊,有看過「心晴」的車子?)對。(車牌號碼的數字你現在還有印象嗎?)有。(是多少?)000-0000。(為什麼你會記得0000?)算習慣吧,它比較像一個諧音字,我爸有錢。(那他的車是什麼車嗎?)賓士、灰色的C250。(灰色、賓士的車是那個「心晴」車?)對。(所以你有曾經在臺中那邊,有看到「心晴」下車要取錢?)對。(你把錢放在臺中某個地方?)對。(然後看到甲○○下車取錢?)是。(你也有在臺中同樣是要把收到的贓款,要轉交給甲○○的時候,有丟到他的車內是不是?)就是他也是指定地方,然後請我騎過去然後丟進去他的車窗。...(所以你對他的車,還有甲○○確實是有印象?沒錯?)有。(丟進去這個車子大概丟了幾次你有印象的?...這樣的部分在臺中?)應該也是兩、三次。...(所以也用過丟包藏匿的方式?)就是前面講的放在某個地方,他會去拿這樣。(然後你說你確實有看過甲○○的臉的時候,是他沒有戴口罩的時候?)對。(等一下甲○○來再讓你指認?)可以不要嗎,不想看到他。(你是在甲○○面前作證會有壓力是不是?)滿有壓力的,因為之前在臺中法院就有被他恐嚇過了(原審卷四第460頁,1507電卷第3233頁)。

 ⒊(你說提款卡、金融卡也是甲○○跟你講然後叫你去拿?)對。(所以卡的部分,甲○○是有當面交給你嗎?還是都是叫你到某個地方去拿?)後面才直接拿給我。(後面也有甲○○當面就是直接把卡、金融卡拿給你?)對。(那有些卡你有交給下面的人,有交給張永靖過,是否如此?)有。(交完之後後面如果是卡要回收的話,是怎麼處理?)有幾次是我拿給甲○○(原審卷四第460至461頁,1507電卷第3233至3234頁)。

 ⒋(甲○○有直接拿報酬給你過的嗎?)一次。(在哪裡?)就一、兩次。(拿到在哪裡?)有一次是在那大里伯朗大道。(原審卷四第462頁,1507電卷第3235頁)。...(你說有另外一次沒有印象,是臺中霧峰嗎?)不是霧峰就是在大里。(提示何昇融110年7月19日警詢筆錄第5頁最下方,你警詢時說,那天你是在臺中霧峰,把11萬3900元交給甲○○,甲○○就開賓士車來取錢,然後報酬是3000元,然後你說甲○○在霧峰那邊跟你收贓款之後,他現場給你3000元,這一次是現場給你報酬是不是?)對。(這一次是你拿錢給甲○○的時候,他就給你報酬?)對。(原審卷四第463頁,1507電卷第3236頁)。

 ⒌(你的下面就是你拿金融卡跟收贓款,你的下面有誰?你有印象的除了張永靖之外還會誰?)比較有印象就只有張永靖。(那李劭中呢?有一次?)有。(就你的印象在TG的那個群組,甲○○的綽號一開始是什麼?)「心晴」。(後來變什麼?)「大白」。(那是同一個就對了?)對。(你有在群組裡面,跟「心晴」、「大白」,用這個群組的通訊軟體講過電話嗎?)有。(那個聲音跟你當場碰到去拿錢、拿卡或拿報酬的時候,碰到甲○○那個聲音是一樣的?)一樣,可是電話的聲音跟現場的聲音,多少都會有點差異。(但是你覺得應該是同一個人?)對。(因為你看過很多次了,是否如此?)對。(剛剛講的有拿提款卡、有給他收水的錢、贓款、也有再領報酬,所以碰過甲○○很多次,確定是那個人就是甲○○沒問題?)對。(所以對你來講,指揮你的人就是只有「心晴」、「大白」即甲○○一個人?)對。(原審卷四第464至465頁,1507電卷第3238至3237頁)。

 ⒍(...你見過「心晴」總共五次?)那只是大概。(原審卷四第466頁,1507電卷第3239頁)。(那你見的這個五次,是有包含「心晴」開著所謂你剛才說的000-0000的賓士車,來跟你拿錢的次數嗎?)不包含(原審卷四第466頁,1507電卷第3239頁)。

 ⒎(飛機群組除了你「夏晴」之外,還有誰?就你說的「心情」?)對。(還有別人嗎?)有是一定有,只是就是沒印象。(這個暱稱「心晴」的人,在TG裡面的暱稱變化是先「心晴」再「大白」?)對。(你說你有印象有這個「英磅」,是在「心晴」之前還是在「心晴」這個暱稱之後?)「心晴」是第一次看到的,第二次是「大白」。(那你說「英磅」呢?)就是後續出現的。(暱稱「蔡依林」你好像說你也有印象,是否如此?)有聽過。有看過暱稱在群組裡面。(有看過暱稱在群組裡面?)對,可是因為之前筆錄應該也有說過,那個群組是每天都變的(原審卷四第467至468頁,1507電卷第3240至3241頁)。

 ⒏(提示何昇融110年8月13日警詢筆錄第1-2頁,...警察有問你說你怎麼加入這個詐欺集團,你講說是110年5月28日加入的,當時候就是有一個發文者,是暱稱在臉書的社團發文問你要不要做,你答應之後就是在當天的下午2、3點的時候,到一個臺中市大里區伯朗大道附近有停車場,你到的時候就有一名男子在等候,該男子告訴你這個工作內容是聽候電話跟人收錢,然後你有特別講他暱稱叫做「紅中」,就使用TG把你拉入一個群組叫166,那群組裡面的成員有「紅中」、「心晴」兩個人,你還有特別跟警察敘述「紅中」的特徵,...然後再來就說群組的部分,你就說這個群組的成員有你暱稱是「夏晴」,還有一位暱稱是「紅中」,還有「心晴」三人,但是每天都會更換群組,他們都會刪掉群組及對話內容重新創群組,群組名稱都是數字,「心晴」曾經把暱稱換成「大白」,你還有印象嗎?)有。屬實(原審卷四第469頁,1507電卷第3242頁)。(你那時候講說「心晴」曾經把暱稱換成「大白」,可是沒有講到說有「英磅」這件事,成員的部分,看起來都是固定三個人,那這樣的話你從哪裡看到「蔡依林」?)沒有,這個群組是我跟上面的他們在聯絡的,車手跟就是我還有我跟車手的,他們都是還會再有另外一個群組,就是不會整件事情都聚在同一個群組裡面(原審卷四第469頁,1507電卷第3242頁)。

 ⒐(提示同份筆錄第5頁,我剛有跟你確認就是說,你有見過「心晴」五次,這個不包含說開000-0000賓士車來跟你收錢的次數...所以只有一次沒有遮臉孔是這樣嗎?)看他的時候就是他就沒有戴口罩。。(可是你不是說之前有五次,那五次他都沒有戴口罩?)對。(所以你就可以很明確的確認就對了?)對(原審卷四第470頁,1507電卷第3243頁)。

 ⒑(「心晴」、「大白」還有你說的「蔡依林」這些暱稱的人,你有沒有實際見過?)有,最有印象就是剛那個「心晴」。(那個「蔡依林」呢?你有見過嗎?)不確定是哪位。(剛才有詢問你說,你跟在場的王廷維還有黃文彥是否認識?你回答是認識?)對。(原審卷四第475頁,1507電卷第3248頁)。...

 ⒒(那你收到的水要回給誰?)甲○○(原審卷四第478頁,1507電卷第3251頁)。...(那你知道說為什麼會有更換暱稱這些動作嗎?從不同暱稱這樣換來換去?)這我不清楚,我自己基本上就是「夏晴」用到尾。(原審卷四第479頁,1507電卷第3252頁)。(那你剛有提到說會換群組,為什麼要一直換群組?)應該是避免被查到。(那換群組以後,你們的暱稱還會都一樣嗎?還是有人會換不同暱稱?)我只有記得我的是一樣的。(那其他的人呢?既然你還在不同的群組裡面,你對應的人有換不同的暱稱嗎?)就是變成「大白」。(甲○○?)「心晴」跟「大白」。(那如果你換群組以後,從不同群組換到另一個群組以後,你對應的人還是甲○○嗎?)對(原審卷四第480頁,1507電卷第3253頁)。

 ⒓(你剛剛有說你有見過本案的同案被告張永靖、王廷維跟黃文彥這些人?)對。(那張永靖、王廷維、黃文彥,他們也是你們同一個集團裡面的成員嗎?)我記得的就只有王廷維跟張永靖(原審卷四第481頁,1507電卷第3254頁)。(黃文彥是你去旅館有見到他們在一起就對了?)對。(那張永靖、王廷維在你們集團裡面是在做什麼?)王廷維我不清楚。張永靖主要就是做提領的。(那甲○○跟你、張永靖、王廷維他們這些集團成員,都是同一個集團,那甲○○在裡面的角色?)就是上手。(你們的上手包括你的上手除甲○○以外,還有其他人嗎?)沒印象。我有接觸過的只有甲○○一個人。(原審卷四第482頁,1507電卷第3255頁)。

 ⒔(本案我們這一件,被告被起訴是在雲林這邊提款的,你有來雲林這邊過嗎?)沒有。(李劭中你認識嗎?)不算認識。(那你知道他這個人嗎?)知道。(他在你們這個集團裡面是做什麼的?)當時他也是做提領的車手。(那他的上手是誰?李劭中的上手?)不知道。(也是你們這個集團就對了?)對。(那李劭中跟甲○○有關係嗎?)不清楚。(你之前有一直提到說,甲○○有來跟你收錢或是指示你做其他事情,甲○○都是自己開車的嗎?有沒有人家載過來或是用其他方式過來找你的?)我看過他的都是他自己開車的。(你臺中開庭也是這個集團裡面的詐欺案件嗎?)對。(原審卷四第482至484頁,1507電卷第3255至3257頁)。

 ●何昇融與被告並無恩怨仇隙,並無理由任意誣指被告,且何昇融如果沒有親自見到被告、接觸被告,焉能具體講出被告平常人稱的綽號「大白」、所駕駛的灰色賓士車及車號。其次,何昇融因為沒有前來雲林地區犯案,在原審僅證稱其比較清楚的張永靖、王廷維同為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對於黃文彥是否為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則表示並不清楚,不敢胡亂指證黃文彥,此也與黃文彥僅是偶爾受張永靖請託前來支援等情相符(詳下述)。另何昇融雖然在台中地區犯案時負責向李劭中收水,但因不認識李劭中,因而不敢胡亂證稱李劭中的上游是否為被告。另被告在本案雲林地區犯案的時候,群組化名可能已經改為「蔡依林」,被告因為沒有參與本案雲林地區的犯行,也不敢胡亂猜測「蔡依林」也是被告。以上在在顯示何昇融並非是會任意誣指被告之人。

 ●何昇融證稱因為經常在群組內先看到「心晴」發言,接著在現場又看到被告駕車前來,因此認為被告就是「心晴」,乃屬正常。縱使指認被告在群組內的代號是「心晴」乙節,與其他共同被告稱被告的代號為「大白」等不符,因何昇融曾經與被告親自見過面,並不會影響何昇融指認被告是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正犯的事實。又詐欺集團上游主謀甚為狡猾,為了避免日後同儕落網後被同儕供出,而遭警查獲,在通訊群組內經常更換代號隱藏真實身分,乃屬正常,本案的詐欺集團的主謀也是經常更換代號,業經何昇融證述明確,也與張永靖證述相符(詳下述),因此,何昇融經過多次檢警及法院的訊問,就被告於集團群組中的「代號」就算供述前後不夠一致,或把被告日常生活中的綽號「大白」,講成群組內的代號,均不影響何昇融指證被告的真實性。

五、證人張永靖的證述:

 ●張永靖與何昇融共同在台中擔任車手犯行的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罪刑確定(本院246號卷第379頁判決參照)。

 ●本案雲林地區犯案的部分,是司法警察透過車手張永靖、王廷維提領被害人贓款的ATM監視器影像,均於110年7月13日拘捕張永靖、王廷維到案(他1005號卷第253、257頁,246電卷第194、196頁拘票參照)。

 ●張永靖於本案到案後,供出其僅有參加一個詐欺集團,從台中一路到雲林犯案,被告為其集團上游共同正犯:

 ㈠110.07.13第一次警詢(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偵查隊):

 ⒈於110年4月初,我身上很缺錢花用,在facebook網頁上,看到一則有錢賺的工作訊息,該網頁叫「六六發順」,當初我先跟該網頁的人員應徵,後來叫我加入飛機通訊軟體,一名暱稱「星晴」一開始叫我送包裹,後來又有一名暱稱「大白」就叫我領錢。(警468號卷第8頁,15707電卷第676頁)

 ⒉提款卡是綽號「大白」提供的。他會開車親自送給我,鐵灰色賓士,車牌000-0000號。(經警方查證後,確定車牌為000-0000號,車主甲○○)(警468號卷第9頁,1507電卷第677頁)

 ⒊(你是否能指認出來該詐欺集團與你接觸的成員?分別擔任何種身分?)綽號「大白」,經警方查證後,該名男子為甲○○。他是我的車手頭。(警468號卷第10頁,1507電卷第678頁)

 ㈡110.07.13第二次警詢:(你有無其他資料可提供警方偵辦?)我有提供上手大白車輛車號000-0000鐵灰色賓士給警方。(警522號卷第20頁,1507電卷第781頁)

 ㈢110.17.13第三次警詢:王廷維持有之人頭提款卡...是我們的上手甲○○綽號「大白」交給他的,用途為提領詐欺贓款。我們提領詐欺贓款時,甲○○人不會在現場。我是從110年4月初由甲○○介紹加入的(本院註:張永靖看到臉書文章後,對方請其持身分證前往會面後加入詐欺集團,張永靖見到的即是被告甲○○(詳張永靖110年7月14日警詢筆錄),則張永靖此處稱是由甲○○介紹加入的,並無前後矛盾),直到今天被警方查獲結束。集團內分別為「大白」甲○○,他負責指揮以及收水,還有暱稱「蔡依林」、「夏晴」負責收水,我的暱稱為「鬼」負責把風,偶爾會幫忙領錢,王廷維綽號「維尼」負責領錢。(警799號卷一第30至31頁,1507電卷第60至61頁)

 ㈣110.07.14警詢:(經警方調閱甲○○相片與年籍資料給你指認,介紹你參與詐騙集團之人甲○○是否在相片中?)有,在9號相片中。(偵6932號卷第202頁,1507電卷第1804頁)

 ㈤110.07.14偵訊:(3支手機、3張SIM卡、點鈔機1台誰給的?)點鈔機、SIM卡甲○○給我的。但是手機我們自己買的。手機是工作機。(加入詐騙集團時間?)110年4月認識甲○○,但是我在110年4月底加入詐騙集團開始工作。(認識甲○○經過?)我在應徵工作的社團,甲○○在裡面發文章,我就私訊他。他叫我去臺中太平慈明高中後面公園找他,甲○○叫我帶身分證過去,見面後,因為我開車過去,甲○○看到後就說我開車比較方便,叫我送包裹。甲○○叫我到I郵箱領包裹,再送去慈明高中後面公園給他。...一開始甲○○叫我過去幫他領錢,領完錢就叫我拿錢給他,如果在太平的話,就固定去太平公園見面,不管我有無在臺中都是由甲○○以TELEGRAM聯絡我叫我到慈明高中公園跟他見面,甲○○再轉交提款卡給我,叫我去特定的提款機領錢,也有跟我說提領的金額,我就去領錢,領完錢我就會以TELEGRM聯絡甲○○說領到錢,要去哪找他,甲○○會TELEGRAM聯絡我去哪交款。...(你將錢交給甲○○的方式?)都是面交。但是我在外縣市,就是臺中以外的地方,甲○○就會叫我去全家裝咖啡袋子,將錢裝進去,捆好放在甲○○指定的地點或草叢。(記得在哪交錢給甲○○?)斗六在圓環處、西螺在埔心國中後面籃球場、虎尾在圓環、斗南順安街旁邊的小巷子、斗南的幼稚園,剩下就是臺中。...(詐騙集團的成員有誰?)維尼就是王廷維、「大白」就是甲○○、「碩」、「蔡依林」。我只有跟「大白」、「碩」、 王維廷 見過面,我還有跟 夏宇 見過面,在臺中夏宇是我的上手。(分工?)我負責領錢,後面王廷維才加入,王廷維負責我提領的錢交給上手「蔡依林」。原本還沒有加入前,我的錢是交給甲○○,「碩」跟甲○○住在一起,有時候「碩」會開車過來找我拿。(王廷維加入後拿你的錢給「蔡依林」後,你還有無將錢給甲○○?)甲○○變成指揮我和王廷維的人。(甲○○是「蔡依林」上手,王廷維加入,王廷維將錢交給「蔡依林」,「蔡依林」再將錢交給甲○○?)對。(「碩」的角色?)跟甲○○差不多。(偵6935號卷二第222至225頁,1507電卷第1535至1537頁)

 ㈥110.07.27第一次偵訊(本次有與被告同庭):

 ⒈(之前偵查中有提到上手甲○○?)對,他開000-0000,鐵灰色的車子,我見過本人。(甲○○在場你認的出來?)認的出來。(你收水,甲○○也是開這一台車子?)不是,這一台車子僅有出現臺中、彰化收錢,雲林沒有,因為我跟王廷維對接,我將錢交給王廷維,王廷維交給誰我不知道,王廷維以面交丟包,甲○○沒有開這一台車子過來雲林。【你(之前)提過甲○○交錢地點在斗六圓環等處,(現在說)甲○○沒有到雲林,你到在本署有為何這樣說?】甲○○到雲林沒有開車子,甲○○請「碩」開車,我記得「碩」開R開頭的白色WISH。「碩」的特徵胖胖的,六分頭,有戴眼鏡,身高175公分。(甲○○開車還是「碩」開車?)「碩」開車,甲○○坐在副駕駛座(偵6935號卷二第62頁,1507電卷第1370頁)。

 ⒉(甲○○的TELEGRAM有無改過暱稱?)他有改過「英鎊」,我聽說甲○○有改成「蔡依林」,但是我無法真的確定「蔡依林」是否就是他。因為臺中很多人叫他「大白」,所以我們直接稱呼他「大白」。...(支付你報酬的地點?)雲林銀行自存。臺中。那邊有QQ自助洗車廠,那時候甲○○跟「碩」的車子都在那邊,我就上甲○○車拿錢(偵6935號卷二第62至63頁,1507電卷第1370至1371頁)。

 ⒊(現在坐在庭上的這一個人是誰?)認識,就是甲○○。我在太平太堤東路跟他第一次見面,後續工作交錢、交薪水都是甲○○(偵6935號卷二第66頁,1507電卷第1374頁)。 

 ㈦110.08.06偵訊:

 ⒈(之前有請你指認甲○○,確定甲○○就是跟你對接的上手?)我確定。(但是經過檢察官調取資料發現甲○○沒有出入雲林?)甲○○一定有,因為我有在雲林跟他見面(本院註:張永靖前於110.07.27偵訊筆錄及後述筆錄已經提到被告來雲林的那次是搭乘「碩」的車輛,因此被告的行車紀錄沒有到雲林,乃屬正常),甲○○沒有用自己的手機TG跟我們聯絡,因為甲○○只要在雲林,都是用「蔡依林」帳號跟我們聯繫。(甲○○在雲林使用「蔡依林」帳號,但是其他地區叫你們提款,有無使用「大白」跟你們聯絡?)在臺中,他都用「英鎊」跟我聯絡,從頭都是用英鎊帳號跟我聯絡,只是身邊的人大家都叫甲○○「大白」。(只要甲○○人在雲林都是用「蔡依林」跟你聯絡?)對。(甲○○在雲林有無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沒有。我一整天在雲林工作完,「蔡依林」會聯繫我聊天,白天「蔡依林」就會傳訊息跟我說去哪裡提領款項,金融卡部分會在指示我的時候由「碩」拿給我,或者「蔡依林」會指示我到斗南,叫我去斗南空軍一號叫我拿包裹。再由「蔡依林」傳訊給我去哪裡領錢。...(「碩」、甲○○負責收水?)對,我都將現金從駕駛座的窗戶遞給「碩」,甲○○坐在副駕駛座,「碩」負責載甲○○。「碩」收到錢會交給甲○○點錢,甲○○再跟上手聯絡,「碩」像是甲○○的小弟。...(110年6月18、19日甲○○有到雲林收錢?)甲○○19日有來,18日我將錢交給王廷維。18日甲○○去談另一筆工作,所以沒到雲林收款,「蔡依林」請我將錢交給王廷維。19日我親自交錢給甲○○。...(你有無在臺中跟甲○○見面?)有。我有交款給甲○○。甲○○也有給我薪水。(臺中交款地點的時間?雲林的犯案時間比較後面嗎?)5月底-6月初我跟甲○○在臺中見面,我記得6月8或9日有在草屯虎山公園吵架。(5月底-6月初跟甲○○在臺中見面目的?)我有跟甲○○談薪水,和交錢給甲○○、吵架。交錢的部分就是在臺中十九甲一個寺廟。甲○○也是開車過去跟我見面。(臺中十九甲一個寺廟附近有什麼?)要到寺廟會經過大里農會,對面好像有 萊爾富 ,那邊是山。我當天去那邊開車,一人去我車牌000-0000。一共去到那邊5次。(交錢在臺中十九甲以外,還有哪裡?)慈明高中後門,我開車過去,時間110年5月底。這時候甲○○也是開車過去跟我見面。...(還有哪處交錢?)臺中太平與霧峰交界的月世界釣蝦場停車場見面,時間也是110年5月底。我去過兩次,我開車,甲○○也是開車過去跟我見面。(單純見面部分?)虎山公園那一次。(朝陽科大呢?)我交卡片給「碩」,甲○○出現在附近,指示卡片「碩」給我,我交了2次,時間110年5月中旬...(偵6935號卷二第82至84頁,1507電卷第1388至1390頁)

 ⒉(雲林部分甲○○用「蔡依林」打電話給你?)「蔡依林」部分不用打電話,都是傳訊息。(你如何確定傳訊息的「蔡依林」就是甲○○?)群裡的人都說「蔡依林」就是甲○○,且說話的方式也像是甲○○,我也無法完全確定就是他,但是後續出現拿錢的人確實是甲○○。(甲○○在本署完全否認你說的供詞?)草屯虎山公園那一件事情,那些小弟都被臺中警察抓了,認識甲○○的人有跟我說,甲○○叫小弟都說上手是我。(所以小弟真的都說你是上手?)消息都是朋友告訴我的,我在臺中有認識其他朋友,我確認虎山公園吵架甲○○跟的要推我出去做上手。(你和王廷維在雲林領錢,甲○○小弟已經在臺中被抓?)我聽說已經被抓,甲○○還持續向我收錢。(甲○○僅有19日過來雲林,其他時間都不是甲○○?)對。我從110年7月10日就不做。19日交給甲○○,其他時間我都將錢給王廷維。聊天的時候有在雲林看過甲○○。(雲林聊天看過甲○○,甲○○也不是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和手機?)對。(偵6935號卷二第85頁,1507電卷第1391頁)

 ㈧110.09.07警詢:(你有無其他資料可提供警方偵辦?)我有最上手(車手頭)的車籍資料,車牌是000-0000、賓士鐵灰色,住台中太平,本名叫甲○○。(你如何知道你的最上手(車手頭)的相關資料?)因為我剛開始在台中當詐欺車手領錢時,就經常看到他,因為我們會一起聊天,還有他會當面拿詐欺車手的薪水給我。(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你所稱你的最上手(車手頭)之甲○○之人是編號幾號之人?)是編號六。...(你與上述之人有無認識?有無恩怨仇隙或財物上糾紛?)認識,我跟甲○○認識4、5個月。有恩怨口角,因為之前他的小弟有傳話上的誤會。(警552號卷第28頁,1507電卷第788頁)

 ㈨110.10.05偵訊:(你有無看過今日在庭的何昇融、甲○○?)有。因為做詐欺,我是在4月底加入,我直接對TELEGRAM暱稱心晴之人,後來我知道心晴之人是甲○○(偵6932號卷第217頁,1507電卷第1816頁)

 ㈩110.12.02偵訊:

 ⒈(你的對口都是「大白」?)是,我都跟「大白」聯絡。(見過「大白」?)見過,就是甲○○。(甲○○跟你見面方式?)坐碩的車子,碩本人我見過,碩的長相跟我差不多高175,胖胖的、檳榔嘴很重。之前碩開R開頭的租賃車。...(跑到雲林領錢的原因?)因為群組「大白」說中打下來了,所以就叫我們換點到彰化或雲林(偵6935號卷一第197頁,1507電卷第1296頁)。

 ⒉(你跟王廷維去慈明高中做什麼?)跟甲○○聊天,順便面試。因為甲○○要看王廷維長相。(偵6935號卷一第198頁,1507電卷第1297頁)

 ⒊(你到雲林,王廷維跟你一起?)對。我們都在群組聽「大白」的指示。(甲○○在群組裡面有用「蔡依林」?)到雲林換成「蔡依林」。(甲○○有用過英鎊?)臺中用這暱稱。「英鎊」、「大白」輪流用。到雲林就用「蔡依林」。(如何確定「蔡依林」就是甲○○?)後來我在臺中地檢開庭,有遇到另一個證人何昇融,他跟我說「大白」就是「蔡依林」。(王廷維也知道「大白」就是「蔡依林」?)我們一開始就是猜同一人。(偵6935號卷一第199頁,1507電卷第1298頁)

 113.03.04偵訊:(除了「心情」和「大白」還有誰跟你同一個詐騙集團群組內?)我還認識王廷維,臺中的何昇融,王廷維暱稱有兩個「維尼」、「欣慧」。何昇融暱稱「夏晴」。「碩」的本名我不知道。「大白」和「心情」同一個人就是甲○○。(你在詐騙集團所負責的工作?)領取詐欺贓款。(提款卡呢?)甲○○會交給我,之後跟我約見面,在雲林部分是我們自己到空軍一號拿包裹,寄包裹的人就是甲○○的人。之前我羈押的時候,甲○○在法警警備車上面有跟我說。所以叫我領包裹的人就是甲○○,甲○○就使用TG通知我空軍一號領包裹。(針對雲林地區部分,說一下領包裹部分?)包裹內都是提款卡,且甲○○已經事先改過密碼,並確認提款卡內有金錢可以提領。(甲○○指示方式?)拿到包裹後,甲○○使用TG通知我,叫我去領錢。(會指定地點領錢?)會,會找一個沒有監視器或比較方便提領的地方。(領多少錢?用哪一張提款卡領錢?)都是甲○○決定,甲○○會跟我說。領完錢甲○○也會在群組跟我說交給2號,2號在雲林地區是王廷維。(在雲林甲○○有無親自交提款卡給你或向你本人收過贓款?)都沒有,但是有在斗六,我忘記地點,時間我清楚110年6月16日見面,說要跟我聊工作決定要換地點。(你在110年4月才加入詐騙集團?)對。(確定110年6月16日有跟甲○○相約在斗六?)對。見面完後有持續在雲林領錢。(從頭到尾僅有加入一個詐騙集團?)對。(你領到多少報酬?)甲○○在我進來詐騙集團原先跟我說領4%,後來我僅有領到2%。(偵30號卷第50至51頁,1507電卷第1888至1889頁)

 112.03.22本案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

 ⒈(當庭指認被告甲○○)通訊軟體飛機我一開始是跟「心晴」聯絡。「心晴」一開始是叫我送一個包裹。後來又有「碩」、「英磅」,及現實上暱稱「大白」的就是甲○○。甲○○叫我做領錢的動作。(原審卷四第31至32頁,1507電卷第3031至3032頁)。

 ⒉(提款卡是誰給你的?)他都會跟著「大白」甲○○一起 出現,叫「碩」。(「碩」跟甲○○一起出現?)對。(原審卷四第33頁,1507電卷第3032頁)

 ⒊(提示證人張永靖110年7月13日第三次警詢筆錄,你之前在警詢做筆錄的時候,警察有問你說手機的部分,你有提到說手機你是自己買的,門號是甲○○當面給你的黑莓卡,警詢的時候當時比較早的時候是這樣說?)是。...(報酬的部分是誰跟你說多少%還是多少錢?是誰跟你說?)兩個人都有說過就是0.2%,(改稱)2%,還有叫我當面算過。...(誰發薪水給你?)兩個人都有,兩個人都有過到手。(原審卷四第36頁,1507電卷第3035頁)

 ⒋(通常你去領完錢之後,你說你要先交給收水的?)對。(收水的有一個是「夏晴」是不是?)是。(你在去領錢的過程中,你說通常是誰載你去?)領錢的過程中是我自己開車,後期有王廷維加入之後,有時候王廷維開車載我去,不然就是我自己開車去。(甲○○他有載你去做什麼事嗎?)沒有,他沒有載過我,可是我有上去他車上過,就是領錢的時候。...(所以你有上過甲○○的車?)對。(你拿金融卡的時候,你說那時候甲○○跟「碩」在一起,通常是「碩」開車還是甲○○開車?)拿卡的話是「碩」開車。(但是甲○○大部分都在?)對。(原審卷四第37至39頁,1507電卷第3036至3038頁)。

 ⒌(檢察官:所以你上過甲○○的車,他的車是什麼車?)我不知道那怎麼形容顏色,反正就很像是銀灰色,然後CLA250賓士的。(車牌號碼數字的部分你記得嗎?)數字0000。(原審卷四第39頁,1507電卷第3038頁)。

 ⒍( 劉士和 有說你的角色要怎麼做嗎?就是你要做什麼?)領錢。(交的地點還是指示的部分,甲○○是用飛機Telegram指示你是不是?)是。...(你領完錢後,你除了交給剛剛講的「夏晴」之外,你有交給甲○○過嗎?錢的部分?)這個我沒有印象,可是我好像有點印象是有,可是不太敢確定。(就是錢大部分比較有印象是交給「夏晴」之類的收水的人?)對。...(你跟甲○○有恩怨嗎?)不算恩怨就小吵架這樣,也不算吵架,就他單方面覺得說我講話怎樣、怎樣的。(不會因為這樣就故意陷害他?)不會。(原審卷四第40至41頁,1507電卷第3039至3040頁)。

 ⒎張永靖敘述110年4月因為想要清償積欠高雄朋友 紀淳凱 的債務,看到「66發順」貼文,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的過程(原審卷四第41頁,1507電卷第3040頁)。

 ⒏(你在檢察官詢問你的時候,你是說有一個暱稱是「陳心晴」?)「心晴」。(後來你知道「心晴」是誰嗎?)後來當面見面的時候,就是看到甲○○跟「碩」,所以「心晴」那應該就是甲○○了。(當時你應徵的時候,最開始是怎麼跟你說的?)最開始跟我講說,叫我先送包裹。(是誰跟你說的?)「碩」。(後來變成領錢的時候,是誰跟你講的?)甲○○。(當時你說你看到「陳心晴」或是「心晴」發文應徵的,你應徵到的時候,就看到甲○○跟「碩」,是否如此?)對。(所以你才會覺得說「心晴」就是甲○○?)是。(還有沒有什麼其他客觀的跡證說,「心晴」就是甲○○這個人?)因為那時候群組就幾個人而己,「夏晴」、我、「心晴」、跟一個叫「英磅」的,「英磅」後面有聯繫我,有叫我到一個什麼公園,我到了之後是甲○○,然後「心晴」那時候有一次,也是在上面有錄語音,聲音兩個比對是一樣的。(原審卷四第43至45頁,1507電卷第3042至3044頁)。

 ⒐(提示證人張永靖110年7月14日偵訊筆錄第二頁最後一個問答...你說:我在應徵工作的社團,甲○○在裡面發文章,內容說想賺錢的少年仔過來私訊我我就私訊他,一開始我臉書私訊他,他就叫我過去臺中太平的慈明高中後面公園找他,甲○○叫我帶身份證過去,見面後因為我開車過去,甲○○看到後就說我開車過去比較方便叫我送包裹,甲○○叫我到i郵箱領包裹再送過去慈明高中後面給他,當時你是這樣跟檢察官說的?)對。(所以到底是「碩」叫你去領包裹還是甲○○叫你去領包裹?)那時候確實是這樣講,但現在我印象就是,「碩」跟他有同時出現,我記得我後面的筆錄不知道是哪一次的,我有講到「碩」這個人有跟他同時接觸,也有叫我去送包裹,只是我沒有記那麼清楚。(原審卷四第45頁,1507電卷第3044頁)。(剛檢察官也有問你,關於你提款的提款卡是如何拿到的,你是講說有的是甲○○跟「碩」一起拿給你的,有的是說是「空軍一號」寄下來給你的?)對。(原審卷四第46頁,1507電卷第3045頁)

 ⒑(你看到「碩」開車載甲○○的頻率比較高,還是甲○○開他自己的車去的頻率比較高?)「碩」開車頻率比較高。(那「碩」的車牌號碼是多少?)那時候我忘記了,可是我記得就是租賃牌的R開頭。(你不是說「碩」開車的機率比較高,你怎麼會只記得甲○○的車牌,不記得「碩」的車牌?)我這個人就比較仇富,我感覺他車開比我好我想多注意他的車。(原審卷四第47至48頁,1507電卷第3046至3047頁)。

 ⒒(在雲林你們在領款的時候,你有看過甲○○親自出現過在雲林嗎?)這個我沒什麼印象。不確定。(依照你之前的筆錄裡面有提到說,在雲林的時候是一個叫「蔡依林」飛機的暱稱,指示你們去領的?)對。(「蔡依林」他是用文字訊息還是會用語音?)偶爾會用語音訊息。(那語音聲音聽起來?是跟被告甲○○是一樣的聲音嗎?)對。(像你剛才說的「心晴」有留聲音所以你說是一樣,現在跟你剛才說的狀況是一樣的嗎?)是。(所以你才會認為說「蔡依林」是甲○○就對了?)對,因為加上說臺中的上手也是他,一下來的話不可能上手突然換一個人吧。(原審卷四第48至50頁,1507電卷第3047至3049頁)。

 ⒓(你領的錢是交給誰?如果是雲林這一件?)雲林我就已經很少在領錢了,所以我不太清楚了,因為雲林我領的是前期,差不多已經100多了後面我就收手,我就讓王廷維去領了。(你自己領錢的話你是交給誰?)王廷維。(王廷維交給誰你知道嗎?)我不知道。(是交給「蔡依林」嗎?)這個當初我們聊天有聊天,他有時候有「丟包」的,或者有時候他會去說什麼郵箱,反正我忘了不確定,要詢問他本人。(如果在雲林的話你領的錢都沒有再交給王廷維以外的人?)對(原審卷四第55頁,1507電卷第3054頁)。

 ⒔(提示被告張永靖110年7月14日偵訊筆錄第3頁。這邊主要是問臺中領錢的部分,你這邊回答說,甲○○叫你過去幫他領錢,領完錢之後你會用飛機Telegram聯絡甲○○,甲○○就用Telegram聯絡你叫你去哪裡交款,有無印象?)有。(同份筆錄下面兩個問題,檢察官有問你將錢交給甲○○的方式,你說如果有交給甲○○的部分是面交,有的時候叫你去全家裝咖啡袋子,把錢裝進去綁好之後丟在甲○○指定的地方或草叢,有用這種模式交給甲○○就對了?)這個意思就是「丟包」的意思。(原審卷四第56頁,1507電卷第3055頁)。(提示同前檢察官訊問筆錄,下面那個問題有問到說,檢察官有問你說,記得在哪交錢給甲○○,你說斗六在圓環處、西螺在埔心國中後面的籃球場、虎尾在圓環、斗南順安街旁邊的小巷子,斗南的是幼稚園,剩下的就是臺中,所以在雲林這幾個地方,也有交給甲○○嗎?)是,我確實有這樣講。(原審卷四第57頁,1507電卷第3056頁)。

 ⒕(所以雲林也有交錢給甲○○?就是你們在雲林領的錢、詐欺贓款,也有在雲林這些地方交給甲○○?)是。(原審卷四第57頁,1507電卷第3056頁)。(你交這些詐欺贓款的時候,要怎麼交錢是誰指示你的?)甲○○用Telegram指示的。(他怎麼跟你講?)就是以Telegram方式說該到哪裡,他先去找比較沒有監視器的地方,或是叫我們先去找沒有監視器的地方,他再過來。(比較沒有監視器的地方是他過來面交?)是。(還有其他交錢的方式嗎?)你說斗六這邊嗎。(在雲林這些?這個案子?)就「丟包」、面交。(這兩種方式都是甲○○講的嗎?都是他指示你?)我當時說那個暱稱是他,到後面Telegram上面裡面暱稱那個應該也是他,所以我只能確定說是。(暱稱是誰?)那時候,在雲林的話就是「蔡依林」(原審卷四第58頁,1507電卷第3057頁)(本院註:張永靖前面的偵查筆錄已經敘明被告來雲林那次,是乘坐「碩」駕駛的車輛前來。其次,從張永靖上開詢問「你說斗六這邊嗎?」,可見張永靖回答問題時,有可能連在台中地區的經驗一起回答)。

 ⒖(本案我們這個案件的被告有你、甲○○、王廷維、黃文彥你們四個人,你們在這案件這個詐欺集團的角色大概是如何分工?位階或角色?)先從高的開始講,甲○○就是擔任算車手頭,專門負責去找四、三、二線那種,一線就是看誰要丟給他不然就是他自己找,我跟王廷維,前期通常都是我扮演一號的角色去領錢的,王廷維負責收,或者是「夏晴」在臺中的話就是「夏晴」,可是在雲林的話就是後面我比較懶了,因為也不太想做這個東西,我會請王廷維去做,不然就是Telegram那個「蔡依林」就是我說的甲○○會說,不然就你們兩個輪流做,所以我才會說這幾天我休息換你做我來收水,所以我跟王廷維的位置就是不太穩定,到雲林之後不太穩定就是一號、二號這樣跳(原審卷四第59頁,1507電卷第3058頁)。(那黃文彥?)黃文彥他是後期找來的,好像他有時候是接王廷維的錢,負責接王廷維的錢或是有時候幫我們去「空軍一號」拿卡,我對他印象目前只有這個。(本案在你們上面位階的還有誰?)本案的話,「碩」我後期就沒看到了,黃文彥我不確定他是不是,因為他就是偶爾幫忙的(原審卷四第59頁,1507電卷第3058頁)。(在你上面階層的有誰?)王廷維、甲○○,這兩個以本案的話。(原審卷四第59頁,1507電卷第3058頁)。(本案王廷維是你介紹給甲○○認識,加入這個詐欺集團的嗎?)是。(原審卷四第60頁,1507電卷第3059頁)。

 ⒗(你之前在警詢、偵查中去做了很多次筆錄,之前講的都有據實陳述嗎?)有。(原審卷四第61頁,1507電卷第3060頁)(提示張永靖110年7月13日第三次警詢筆錄第30頁到第31頁,問題是你何時開始加入這個詐欺車手集團,當時警方有問你,你說你是從110年4月初由甲○○介紹加入,直到今天被警方查問結束,集團分別是「大白」甲○○他負責指揮及收水,還有暱稱「蔡依林」、「 夏心 」幫忙收水,我的暱稱是「鬼」負責把風偶爾會幫忙領錢,王廷維綽號「維尼」負責領錢,這部分講的是實在的嗎?)實在。(提示張永靖110年7月14日警詢筆錄,當時有問你說你提領的詐騙帳號000-00000000000兆豐國際商銀行的金融卡如何取得,你回答是說我的老闆甲○○交給我的,問你現在在哪,你說銷毀了,卡片是甲○○交給你的嗎?)對。(「夏晴」是何昇融嗎?)是。(原審卷四第61頁,1507電卷第3060頁)(提示證人張永靖110年7月14日第一次偵訊筆錄,當時檢察官問你說,你們的分工方式,你說你負責領錢後面王廷維才加入,王廷維負責我提領的錢交給上手「蔡依林」,原本王廷維還沒有加入前,我的錢是交給甲○○,「碩」是跟甲○○在一起,有時候「碩」會開車過來找我拿,這部分回答是實在的嗎?)實在。(原審卷四第62頁,1507電卷第3061頁)。

 ⒘(提示張永靖110年9月7日警詢筆錄第28頁中間,當時有問你說你有其他資料可以提供警方偵辦嗎,你說我有最上手車手頭的車籍資料,車牌是000-0000賓士車鐵灰色、住臺中太平本名叫甲○○,你當時回答這個內容是實在的嗎?)實在。(所以000-0000賓士車是甲○○開的?)對。(原審卷四第63頁,1507電卷第3062頁)。

 112.05.17原審審理:

  (起訴書有記載王廷維是你介紹給甲○○認識,王廷維後來是由甲○○招募他進入詐欺集團組織,是否正確?)...當時我在工作認識王廷維,跟他是朋友,跟他聊天,提到我最近認識一個叫「大白」的人,他說台中也聽過「大白」,後來他們自己用飛機聊天聊到,後來有天王廷維跟我說甲○○問他要不要一起來做,是做我上手收水,我跟他說不要,後來王廷維知道我在領錢,就說不然他也來做看看,因為他也想要賺錢,所以他算是被甲○○引介進入詐欺組織的。(你有介紹王廷維給甲○○認識嗎?)我跟甲○○說王廷維是我朋友,當時是我開車載王廷維去找甲○○。(你為何要開車載王廷維去找甲○○?)當天在草屯的五三公園,甲○○約我,也有去載李劭中,我們是去找提款卡,剛好王廷維那天跟著我,我想說載他去找甲○○,我們在該公園會合,剛好那天跟甲○○有起一些口角。(有關起訴書記載黃文彥是你招募進入本案詐欺組織,是正確的嗎?)不是,黃文彥是何昇融介紹的...(你們為何會從台中一直領款到彰化、雲林、南投?)因為當時甲○○跟我們說中打下來了、南打來了,就是中部打擊犯罪之類的,叫我們換下一個城市,我們就換到彰化,後來又從彰化換到雲林,後來本來要去嘉義,後面我就說我不做了,我就回雲林,本來要去臺北,但是後來就被抓了。...(先前你作證時,你講到你認為「大白」跟「蔡依林」都是甲○○,就你認知,這個組織的頭就是甲○○,是否如此?)是,因為黑莓卡就是可以一直換門號、換帳號名稱等,所以用臺灣大哥大去查、調閱紀錄根本沒有用,因為只要用黑莓卡就可以擋掉了(原審卷五第133至135頁,1507電卷第3414至3416頁)。

 ●本案是司法警察透過車手張永靖提領被害人贓款的ATM監視器影像,查獲本案車手張永靖到案。張永靖僅聽過李劭中(被告的好朋友),並不認識李劭中,張永靖和何昇融僅是因為同為本案詐欺集團在台中的車手而彼此認識,平常並無深交,其等對被告並無共同的恩怨仇恨,然張永靖到案後講出本案詐欺集團在雲林地區詐騙案的共同正犯乃為被告,恰與李劭中、何昇融所述該集團在台中地區犯案的上游相同,張永靖所述的可信性甚高。其次,張永靖於110年7月13日經警拘捕到案後,供出共犯王廷維、被告,張永靖指述王廷維的部分,核與王廷維的自白相符,可見張永靖並無胡亂攀誣他人。另張永靖指證被告的部分,除了講出被告的綽號是「大白」以外,另外也講出被告駕駛鐵灰色賓士,所駕車輛的車牌號碼為000-0000等重要特徵,張永靖110年7月14日警詢進一步指認被告的照片無誤,於110年7月14日偵查中進一步稱被告曾在「慈明高中」附近的公園交給他提款卡,被告對於遭指認的上開重要特徵均不爭執,對於為何張永靖能夠講出其駕駛車輛的型號、車號乙節,也沒有合理說明(詳下述)。另慈明高中也是被告住家附近的高中。在在顯示張永靖的供述應屬真實。

 ●另張永靖聽從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指示,於台中地區擔任車手的時間為110年6月4至14日(原審207號卷一第263、271頁、本院1507號卷第241頁,1507電卷第2062、2070、4207頁),於彰化地區擔任車手的時間為110年6月15至23日(本院1507號卷第323頁,1507電卷第4272頁),於本案雲林地區擔任車手的時間為110年6月19至26日、7月4日至12日。於時間上明顯具有連續性,互有重複或相差沒有幾天,且台中、彰化、雲林彼此車程距離不遠,張永靖在此段期間受同一批集團上游指示從台中慢慢轉移到雲林提款乃屬正常,包括被告在內的該詐欺集團已經在台中、彰化地區獲取相當報酬,食髓知味,被告衡情也沒有臨時退出之理。因此,張永靖證稱其僅有參加一個詐欺集團,從台中到雲林的集團上游都是被告乙節,可信性甚高。

 ●又誠如上述,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在群組中的代號經常更改,張永靖身為該集團中重要的提款車手或收水者,不管被告在群組中的綽號如何更改,張永靖在其中依憑與對方的互動、後來交錢也有再次親眼看到被告等情,指認被告也有參與該詐欺集團在雲林地區的犯案,仍然可信為真實。張永靖縱使就被告在群組內的代號、群組內到底有哪些人的代號,經過多次檢警、法院的訊問,導致前後敘述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與其他共犯有不一致的地方,也不影響張永靖指認被告的真實性。

六、證人王廷維的證述:

 ●張永靖的國小同學,經由張永靖介紹,前往接受被告面試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車手群組代號為「維尼」,與張永靖共同在彰化地區提領款項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罪刑確定(本院246號卷第411頁判決參照)。   

 ●本案車手王廷維於110年7月13日經警拘捕到案後的歷次訊問中,雖然證稱其在雲林提領的贓款是交給張永靖,沒有親手交給被告,其在雲林沒有見過被告,但證稱其參加的只有一個詐欺集團,一路從彰化到雲林犯案,自始是由被告面試、檢查國民身分證,被告是伊的集團上游成員: 

 ㈠110.07.13第一次警詢:(你從事詐欺車手受何人指揮?聯絡方式為何?)手機上有一個群組,有5-6個人,是一個暱稱為大白之男子指揮我從事詐欺車手。(你是否有其他證據提供警方偵辦?)大白的交通工具是灰色賓士,車牌號碼後面是0000(警552號卷第34至35頁,1507電卷第794至795頁)。

 ㈡110.07.13第二次警詢:(警方出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指認人不一定在下表中,你所稱之「大白」有無在指認表內?編號幾號?)編號4。(警799號卷一第11頁,1507電卷第41頁)

 ㈢110.07.14偵訊:

  (加入詐欺集團時間?)我在110年6月初加入,網路上有臉書甲○○說,臉書有網站說要徵才兼職(本院註:王廷維後續有說出是經由張永靖介紹而認識甲○○,進而加入集團,見下列㈣供述)。我主動聯絡甲○○。甲○○約我在臺中太平見面,那是一個停車場靠近工廠。甲○○要求我帶身分證過去。我到現場甲○○跟我聊天說工作內容要去領錢。...(甲○○跟你講完後你答應加入,之後發生什麼事情?)我還沒加入,甲○○就說那邊有手機,要我買那一支手機和黑莓卡,我自己出錢買,之後我就用黑莓卡手機創群組工作,群組名稱每天都有換,就是使用TELEGRAM,群組中有甲○○、夏宇、「碩」、「心情」、「二流」、「蔡依林」、我、張永靖(暱稱鬼)。(你加入群組做了什麼事情?)TELEGRAM群組中基本上都是「蔡依林」、甲○○發話指示我到哪一個地方領錢,領錢的卡片幾乎都是「碩」、甲○○隨便找一個空曠的地方交給我,每次都不固定。(TELEGRAM約好地點拿了卡走掉?)甲○○不會指定地點,通常就近約。TELEGRAM的訊息都是叫我去拿卡片,約一個地點,但是領多少錢跟卡片的密碼都是「蔡依林」在群組裡面講的,拿卡片的地點就是甲○○就近選。(群組還會說什麼?)差不多說金額、地點等。我領到錢之後,我會先發訊息報備說領到錢,甲○○馬上就會叫我交給「碩」或甲○○,甲○○會待在車上,或找一個暗巷,我將錢丟過去,甲○○就會在群組發訊息叫我找一個安全的地方待著,如果甲○○在車上,就會馬上交提款卡給我,再傳訊息給我說去哪提款提領多少錢。我領到錢一樣的模式,交錢領卡,交錢領卡,等到一天結束後,就會叫我領一天的薪水。我會告訴甲○○我在哪裡,甲○○就會去集合別組的人,我只是其中一組領錢的,甲○○會告訴我們一個指定的地點,我就過去領錢。領完錢隔天一樣的模式。...(詐騙集團的成員有誰?)有甲○○、夏宇、「碩」、「心情」、「二流」、「蔡依林」、我、張永靖(暱稱鬼)。(分工?)夏宇、心情、二流在群組,我不知道他們做什麼,「碩」和甲○○就是收錢。交提款卡給我的都是甲○○,「碩」就是收錢。「蔡依林」就是吩咐我去哪裡領錢和跟我說提款卡密碼和領多少錢。張永靖跟我一樣的工作,都是領錢(偵6935號卷二第230至232頁,1507電卷第1542至1544頁)。

 ㈣110.07.27偵訊(本次有與被告同庭):

  (你提到上手為甲○○?)對,我見過本人,剛剛我在拘留室有看到甲○○。(甲○○怎麼跟你收錢?)那時候110年4月我還在全家,張永靖跟我說他在甲○○那邊工作,本來我聽聽而已,但是張永靖跟我說那邊的人不錯、薪水不錯,所以我就透過張永靖介紹跟甲○○見面,一開始見面地點在慈明高中後門那邊的巷子見面,甲○○跟我要身分證,還叫我拍身份證傳送給他。後來我正式加入詐騙集團,張永靖問我要不要做,我因為欠錢的關係,我就答應,110年6月我就加入。(甲○○有持續聯絡你嗎?)甲○○有加我飛機,還一直問我要不要做。(本案除了詐騙集團的交流,你可以用什麼方式你指認甲○○,甲○○就無法否認,或是你知道甲○○的私事或秘密,就可以指認出甲○○?)我記得110年快6月時,張永靖找我出門,張永靖帶我要跟甲○○見面,我不知道要幹嘛,剛好放假我就答應去,到草屯,甲○○底下也有人在做詐騙工作,我有聽到那邊的人說話,甲○○有叫張永靖去做領錢詐騙的事情。那時候甲○○車子也在,這些事情我非常確定,我記得在福山公園。(甲○○平常跟你拿錢(收錢)都開自己的車嗎?)通常甲○○自己開自己的車,他的車子很好認,他賺這種錢賺很多,他開賓士灰色,我記得車牌有0000。(甲○○車子有無到過雲林?)有,那時候我做的時候都有,但是我沒很確定是不是他本人,因為很多人借他的車開。(你交錢給甲○○時,甲○○有無開車過來?)太平霧峰都是甲○○本人收,還草屯那一次甲○○本人過來收,其他地方就是我轉交其他人,那人再轉給甲○○。(你交錢出去,收的人是甲○○?)在雲林都不是甲○○親自過來跟我收錢。(你在雲林有無見過甲○○?)都沒有,甲○○已經知道,因為有人透露出來,就在草屯,張永靖帶我去草屯找甲○○那一次,有聽到有人說甲○○那邊的小弟被抓,因為有人將提款卡弄丢。因為小弟的卡片掉了,還坐我們的車去找提款卡,就在福山公園(諧音)。(誰交提款卡給你?)甲○○那邊的人。(你到底有無親眼跟甲○○見面?)有,在太平比較多次,因為甲○○親自收錢,親自給我卡片。因為後面甲○○小弟被抓,甲○○就不出現。(你在太平跟甲○○見面時間點?)中午(比較多)、下午。好像110年4月26、27日晚上。這是我跟甲○○第一次見面,甲○○也有開車,甲○○那時候有帶人。...(還有什麼事件可以再描述甲○○特徵,就是你說出來就可以認定係甲○○?)後面福山公園那邊,有7-8人在那邊,監視器有照到他。(你手機裡面的東西有無紀錄關於甲○○?)我有將密碼告訴警察,但是黑莓機就是裝上網的卡片。(現在要你指認,你認的出來甲○○?)可以,我剛剛就看到他了。(你跟甲○○有無仇恨?)沒有。我都照群組的指示工作(偵6935號卷二第63至65頁,1507電卷第1371至1373頁)。

 ●王廷維上開筆錄提到福山公園的事情,經被告在110年7月27日偵查中坦承,可以佐證王廷維所述屬實,詳下述。 

 ㈤110.08.06偵訊:

 ⒈(提訊你時你說上手甲○○?)對。(甲○○在雲林跟你收水過?)比較少,甲○○會找那邊的人跟我收錢或跟我約一個沒有監視器的地方收錢。(甲○○聯絡你的方式?)TG,甲○○的暱稱很多有「英鎊」。(在雲林時甲○○用的暱稱是什麼?)「英鎊」。後來我知道甲○○又換暱稱叫「 吳京 」(音譯),在雲林甲○○向我收不超過2次。(偵6935號卷二第86頁,1507電卷第1392頁)。

 ⒉(群組內指示者,你如何確定上手就是甲○○?還是有換過上手?甲○○這人在台中和雲林都有見面?)從臺中到雲林我都有跟甲○○見面。我沒有換過詐欺集團,裡面都有張永靖。(張永靖領的錢大部分交給你?)對。再由我去交錢。(你在臺中也是親自交給甲○○?)臺中我還沒加入,我在110年6月初加入集團,我都在雲林、彰化領錢。(在臺中跟甲○○見面的次數?)2-3次,地點在慈明高中附近、或距離慈明高中附近的臺中十九甲,那邊有一個公園,不用上山,那邊就是路,沒有其他特別的地標。(臺中跟甲○○見面的目的?)談工作。我有時候坐張永靖的車子,或坐朋友的車,沒有騎自己的車。(在雲林跟甲○○見面,甲○○是否使用自己手機?)不清楚,甲○○都被別人載過來。我記得在十九甲是跟張永靖,甲○○沒有出現,「碩」有出現,但是我知道「碩」是甲○○的人,我沒有下車,我看見張永靖跟「碩」講話。(你交錢給誰?)不是交給甲○○本人,甲○○會指示下面的人跟我收錢。(你怎知道是甲○○指示下面的人跟你收錢?)因為張永靖的上手就是甲○○,所以我交錢就是交給甲○○那邊的人。(你怎能確定張永靖上手就是甲○○?)基本上我去找甲○○談話,張永靖都在場。(你怎會去找甲○○談話?)我是說群組中,甲○○也會私訊我。通常都是張永靖帶我去找甲○○。(甲○○有無具體指示提領款項的事情嗎?)甲○○在群組裡面偶而會說話。(甲○○偶爾講話?甲○○在群組的角色?)甲○○會報說提款卡這一張要領多少錢。(卡片部分你向誰拿?)因為我大部分的工作收取張永靖領的錢,我再轉交「3號」,基本上我擔任的是「2號」工作,如果有提款也是張永靖給的卡。(你確定沒有認錯甲○○就是那時候庭上的人?)我確定,甲○○就是詐欺集團的成員。甲○○就是跟我談的人,過一段時間我加入,且薪水也是甲○○發的,手機也是甲○○叫我買的。(偵6935號卷二第87至88頁,1507電卷第1393至1394頁)

 ㈥110.08.18警詢:(你為何會持有上述提款卡?係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交付給你,如何指示(如提款卡密碼)提領?做何用途?)甲○○會指派一名不詳男子,將提款卡當面或放在某處給我,密碼會貼在telegram群組給我。我只知道公司要我領錢,但我不知道用途。(你當時提領詐欺贓款時,甲○○及張永靖人在何處?)甲○○不會在現場,我與張永靖分別各自去領錢。(承上,你提領完後之現金及金融卡(張)置放於何處?)提領後群組會告知將贓款及卡片放在指定地點,或交付給上層指派人員。...(你於何時開始從事詐欺(提款)車手,至何時結束?集團內成員如何分工?由何人發起、指揮?上游為何人?)在110年6月初做到7月13日結束。有甲○○、張永靖。甲○○負責指揮車手提領工作,張永靖跟我都是車手(警799號卷一第26至27頁,1507電卷第56至57頁)

 ㈦110.08.25警詢:(你是否知道詐騙集圑裡有關車手頭、收水及車手等組織成員?成員間如何聯繫?)甲○○,算我們的上游。通訊軟體(飛機)上聯繫(警700號卷第6頁,1507電卷第1095頁)。

 ㈧110.09.07警詢:甲○○是我們的上手。卡片提領完之錢跟卡交回給甲○○。警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甲○○6號。我認識甲○○,沒有恩怨糾紛及仇隙(警552號卷第42頁,1507電卷第801頁)。

 ㈨110.10.21偵訊:

 ⒈(你在詐騙集團做的時間?)我在110年6月初加入,我透過張永靖加入,本來就跟張永靖認識,張永靖介紹我加入,問我要不要加入詐騙集團工作,我就說隨便。張永靖找我去認識上手甲○○。(你跟甲○○見面過?)有,之前在慈明高中後門,差不多在110年6月左右,甲○○約我見面說要找提領AIM款項的工作,因為張永靖(暱稱小胖)要去找甲○○,我就順便跟張永靖一起過去,見到甲○○,張永靖、甲○○就一起對我說工作內容,說什麼公司領錢,那時候還沒有講到薪水,說到時候在說,這時候僅是聊天,還沒有實際工作。(正式加入詐騙集團跟誰說?)張永靖拉我進去群組,群組裡面有「蔡依林」、英鎊、夏宇、鬼。(英鎊是誰?)甲○○。因為甲○○本人就是使用這一個帳號回訊息。(你怎知道英鎊就是甲○○?)張永靖就是跟甲○○聯絡。(你加入詐騙集團有無見到甲○○?)草屯那邊還有見到,平常不會特別見面。(偵6935號卷第78頁,1507電卷第1220頁)

 ⒉(英鎊做什麼?)後面很亂,我感覺「蔡依林」、「英鎊」是同一個人,後面群組就有人說。因為我有看過甲○○的車子,「蔡依林」發的照片車子是甲○○的照片,那時候就是叫我們過去拿東西,就是要跟甲○○的車子上的人拿東西,甲○○車牌「0000」灰色,賓士。(甲○○有無親自向你收過水,或發薪水給你?)沒有,僅有跟張永靖發薪水,甲○○跟張永靖比較熟。我是底下的人,平常少在群組說話,有時候我的薪水張永靖拿給我。(你薪水就是張永靖拿的之後給你?)對。有時候甲○○那邊的人約地方見面拿給我薪水。(你加入群組就沒有看過甲○○?)有看過,很少看到。(甲○○詐騙集團的角色?)張永靖就跟我說是我們的頭。(確定你的上手就是甲○○?)對。我見過的上手就只有他。(確定招募你詐騙集團就是甲○○?)對。甲○○身邊的人都是在賣毒品的(偵6935號卷一第79至80頁,1507電卷第1221至1222頁)。

 ⒊(虎尾、斗六都是甲○○叫你過來?)對,群組叫我過來。(你說甲○○TG聯絡你,包放在廁所,密碼在群組裡面說?)對。就是「蔡依林」發話,「英鎊」沒有講話,我認為「英鎊」就是「蔡依林」。(你叫甲○○「大白」?)對。(提示指定照片,「蔡依林」、「大白」是誰?)編號4。都是同一個人(偵6935號卷一第83頁,1507電卷第1225頁)。

 ㈩110.12.02偵訊具結證稱:(一共加入幾個詐騙集團?)僅有一次。110年6月初,透過張永靖,問我要不要賺錢,叫我加入,我就加入,張永靖有提供TG,之後認識甲○○。我有跟甲○○見過面,就在慈明高中附近,就是加入詐騙集團前跟甲○○見面,我跟甲○○見面就是說叫我幫忙領公司的錢。(110年7月4、5、7日、6月23、24、25、26、27日、110年7月2日有無到雲林?)我有。我過來當車手,透過群組「蔡依林」傳訊息給我,叫我過去領錢。(「蔡依林」是誰?)應該是甲○○,其他群組的人也這樣說,「蔡依林」就是甲○○。(為何群組中的人會說出「蔡依林」就是甲○○?)因為甲○○有拍過自己的車牌,車牌我忘記了。講話聲音也好像。(當時加入詐騙集團,甲○○給你什麼東西?)我有買手機,那時候我沒有車,都是透過張永靖幫我拿。(你怎知道手機就是甲○○給你?)張永靖跟我說的。(甲○○叫你到雲林提款,有無在群組指示什麼?)都是在群組說到指定的地點拿提款卡,之後去指定地點提款。甲○○都使用「蔡依林」身分傳訊息。(群組中有無同時存在「蔡依林」、「大白」?)我加入時甲○○的暱稱「大白」後來改為「蔡依林」。(甲○○使用過暱稱「英鎊」?)我聽過。(檢察官要暸解群組中會不會同時存在「蔡依林」、「大白」、「英鎊」?)不會同時出現。一開始「英鎊」,後改「大白」、最後改成「蔡依林」。(提示虎尾分局警卷提款一覽表)這些都是甲○○指示你過去雲林提款嗎?)對,沒有錯。(上開提款都是詐騙集團中甲○○指示你的?)對。(認識黃文彥嗎?)不認識。(張永靖有無提過黃文彥?)沒有。(提示110年偵字第6932號卷斗六分局提領一覽表,有無錯誤?)都對,都是我領取的,都是詐騙集團中的人指示我的。(就是你剛剛說的甲○○指示你過去領?)對。(你提領時張永靖做什麼?)張永靖站在旁邊看。(你領到錢交給誰?)我有交給張永靖過,也有交給別人。(張永靖有無交錢給你過?)也有。(張永靖交錢給你,你交給誰?)一樣交給不認識的人。(確定你的上手為甲○○?)我確定。(偵6935號卷一第189至192頁,1507電卷第1290至1291頁)。

 111.12.20原審準備程序中稱:(你們在本案參與哪些部分?)擔任提款車手,是甲○○指示我去提款的,是張永靖介紹我給甲○○認識,甲○○跟張永靖都有找我進入這個詐欺集團,是張永靖先找我加入該詐欺集團,後來甲○○也找我加入該詐欺集團。領到被害人遭詐欺的款項後都會拿到群組上其他成員說的指定地點,將該等款項放在該處由其他成員去收而已,沒有親自交給甲○○或其他人(原審卷三第219頁,1507電卷第2812頁)。

 112.04.26原審審理具結證稱:

 ⒈伊大概在110年6月的時候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是經由張永靖介紹的,伊加入飛機通訊軟體,裡面指揮伊的人是「蔡依林」。伊的代號則是「維尼」。群組裡面其他綽號伊忘記了,不記得有無「大白」,好像有「心晴」,張永靖在台中帶伊去找被告,被告跟伊講的工作內容不太記得了,時間太久了(原審卷四第488至490頁,1507電卷第3261至3263頁)。

 ⒉(提示王廷維同份110年7月14日偵查筆錄,你說甲○○約你在臺中太平那個停車場靠近工廠,然後甲○○要求你帶身分證過去,你到現場之後甲○○跟你聊天說,工作內容是要去領錢就大概這樣而己,他大概是有跟你講,工作內容大概是領錢而己是不是?)我忘記了,應該是吧,照筆錄。...伊印象中被告在飛機軟體的綽號是「蔡依林」(原審卷四第491頁,1507電卷第3264頁)...(提示王廷維110年7月13日警詢筆錄第10頁,警詢有問你說這個集團的分工是怎麼樣?你有提到說,「大白」是負責指揮跟收取現金、然後你負責領錢、張永靖負責領錢或把風,是大概這樣是不是?)對。(你印象中「大白」就是「心晴」是不是?)對(原審卷四第493頁,1507電卷第3266頁)。

 ⒊(提示王廷維110年7月14日偵訊筆錄第231頁...你在地檢署的時候,大概有提說這個Telegram群組基本上就是「蔡依林」就是甲○○,他會指示你們到某個地方領錢,領錢的卡片你有提到說,有時候是「碩」跟甲○○隨便找個空曠地方給你,是說卡片除了你剛剛講的,有時候會放在廁所之外,有時候「碩」跟甲○○會找個地方拿給你是不是?)對。(原審卷四第495頁,1507電卷第3268頁)

 ⒋(提示王廷維110年7月14日偵訊筆錄第231頁,你再看下面,Telegram的訊息都是叫你去拿卡片,然後領多少錢跟卡片密碼,都是「蔡依林」在群組裡面講,大概是這樣?)對。(提示證人王廷維110年7月14日偵訊筆錄第231頁,你再看下面,就是說有提說甲○○就是你領到錢之後,甲○○馬上就會叫你交給「碩」或甲○○,甲○○會待在車上或找一個暗巷,你把錢丟過去,所以你這邊有提到甲○○有時候會待在車上,或者找一個暗巷你把錢丟過去,所以你有看過甲○○的車是不是?)有(原審卷四第496頁,1507電卷第3269頁)。

 ⒌(你有真的跟「大白」、「蔡依林」,有面對面碰到過嗎?)沒有(原審卷四第497頁,1507電卷第3270頁)。

 ⒍提款卡、報酬通常都是張永靖拿給伊(原審卷四第498頁,1507電卷第3271頁);(報酬部分,除了張永靖拿給你之外,甲○○、「大白」、「蔡依林」有當面拿給你過嗎?還是說叫你去哪邊拿過嗎?)就可能放地點。(就是「大白」、「蔡依林」、甲○○,有在飛機群組裡面叫你在某個地點去拿報酬是不是?)對。(那你看一下你左邊那個,這個是你當時就是你講去臺中,然張永靖帶你去臺中那邊,然後跟甲○○碰到面,這個人就是「大白」、「蔡依林」嗎?)就是甲○○。(就跟你介紹說要提領的錢的事?)對。(你有看過他開那個你剛講的那個車子嗎?)有。(他的那個車牌你有沒有印象?)忘記了(原審卷四第499頁,1507電卷第3272頁)。

 ⒎(提示證人王廷維111年7月27日偵訊筆錄第64頁,你之前有提到他的車子,你說甲○○車子很好認,他賺這個賺很多,他開灰色賓士,車牌你記得號碼好像有0000,有印象大概是這個車是不是?)照筆錄吧(原審卷四第500頁,1507電卷第3273頁)。

 ⒏(你剛才講說,你有見過甲○○?)對。...(你第一次見被告甲○○的時候,是張永靖帶你去的?)對。...(那如果這樣的情況下,你為什麼能夠確認說甲○○開的車牌號碼?)就有看到啊。(當時候張永靖帶你去跟甲○○見面的時候,他有介紹甲○○嗎?)有。(那他有介紹說甲○○的綽號是什麼嗎?)「大白」(原審卷四第500至502頁,1507電卷第3273至3275頁)。

 ⒐加入集團群組裡面的成員有哪些人,我就只記得張永靖吧,其他不太記得了。之前在110年7月1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提到群組裡面有我叫「維尼」,張永靖叫「鬼」,一個叫「夏宇」,還有一個叫「派大星」,群組裡面應該不只四個人,我不太記得了(原審卷四第502頁,1507電卷第3275頁)。

  之前110年10月21日偵訊筆錄第2頁第4個回答的內容我忘記了,之前說「英磅」的身分,就照筆錄上寫的,之前說「英鎊」就是甲○○,那時候好像是張永靖跟我講的(原審卷四第504頁,1507電卷第3277頁)。

 ⒑(本案你提領的時間是在110年的6月20日、23日到27日、7月2日、7月4日到7月12日,這些都是在雲林這邊提領的,你在本案提領之後,你交錢是怎麼交錢的?)交給張永靖。(你有交給甲○○嗎?)應該是沒有,不太記得。(你在雲林這段期間...你在雲林的時候有看過被告甲○○嗎?)應該是沒有(原審卷四第505頁,1507電卷第3278頁)。(所以你說是在臺中有看過?)對(原審卷四第506頁,1507電卷第3279頁)。(那你臺中的錢是親自交給被告甲○○?)好像有,我有點忘記了。(你之前有提到說,有一個暱稱「大白」,你群組裡面暱稱「大白」的是被告甲○○,你如何確認說暱稱「大白」的那個人就是甲○○?)這個也是張永靖跟我講的,然後他FB好像就叫「大白」。(原審卷四第506頁,1507電卷第3279頁)。

 ⒒(你有提到就是找工作,後來「大白」有跟你面試?你有提到這個你有印象嗎?)有點忘了,太久了(當時在找工作的時候,你後來負責是車手提領,那這個面試的人就是甲○○?)應該是。(依你方才所述,你大部分都是跟張永靖搭配?)對。(提款的時候是這樣,你錢基本上也是回給張永靖,張永靖再回給上面的何昇融,是否如此?)應該是。(那如果是這種模式下,你剛剛有特別提到在臺中,你是先說有印象後來又說不清楚,就是你說在臺中領錢的時候,有直接回水給甲○○,這個可不可以請你再說明一下?)我記得好像是有。(那你們這個集團有幾個群組?)我也不太清楚。(會換群組嗎?)會。(為什麼一直換群組群?)不清楚。(是怕被抓嗎?)可能吧。(在你參與本案這一件在雲林提領這幾次,叫你提領的人是誰?是你左邊這一位被告甲○○嗎?)我只有就是受群組裡面委託,我也不確定是不是他。(提示證人111年7月27日偵訊筆錄第66頁上方,這次偵查中甲○○也在,問題是確定就是庭上的甲○○叫你去領錢嗎,你說對,你當時怎麼會這樣回答檢察官?當庭跟你確認過了?)那應該是吧,我也忘了。(你今天開庭很多都說忘了或是說照筆錄,你的意思是說,時間比較久忘記了,然後你之前在警察、偵查中陳述是實在的嗎?)對。(你之前在警詢、偵查中講的有比較正確嗎?)一定比較正確,因為那時候才發生沒多久而己。(所以記得比較清楚?)對(原審卷四第510至513頁,1507電卷第3283至3286頁)。

 ⒓(有關到底是誰召募你進來這個詐欺集團...是哪一個狀況?)應該是張永靖介紹甲○○給我認識的。就張永靖找我去的,然後我才會去跟甲○○碰面。(提示證人王廷維110年7月14日偵訊筆錄第230頁...你有明確的回答說,我在110年6月初加入,網路上有臉書甲○○說,臉書有網站說要徵才,你主動聯絡甲○○在太平見面,在這個停車場,你到現場甲○○跟你聊天說,工作內容要去領錢,當時回答這段內容是實在的嗎?)我有跟他去那邊,因為那一次是就我們第一次,然後跟張永靖(原審卷四第514頁,1507電卷第3287頁)。(甲○○有在場吧?)他有在場,也有拿身分證。(那甲○○跟你聊天內容就是說要去領錢嗎?)好像有吧。(那你當時跟檢察官回答這個內容是實在的嗎?)應該是(原審卷四第514頁,1507電卷第3287頁)。(你之前有提到說,後面因為甲○○小弟被抓,所以甲○○就比較不出現,確實有這個情形嗎?甲○○後來就比較少出面?)對。(原審卷四第515頁,1507電卷第3288頁)。

 ⒔(起訴這個案件裡面,你們的組織分工大概是怎麼樣?你是車手領款?)對。(那張永靖呢?)他有領款也有收錢。(那黃文彥呢?)我不太清楚,我忘了。(那甲○○呢?)應該就是頭吧。(頭是什麼意思?)就等我們錢拿完,然後全部收給他(原審卷四第515頁,1507電卷第3288頁)。

 ●誠如上述,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在群組中的代號經常更改,王廷維身為該集團中重要的提款車手或收水者,不管被告在群組中的綽號如何更改,王廷維在其中依憑其曾經見過被告,及在群組中與集團上游的互動等情,指認被告也有參與該詐欺集團在雲林地區的犯案,仍然可信為真實。王廷維縱使就被告在群組內的代號、群組內到底有哪些人的代號,經過多次檢警、法院的訊問,導致前後敘述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與其他共犯有不一致的地方,並不影響王廷維指認被告的真實性。 

七、其他補強證據:

 ㈠被告到案後歷次訊問過程,均坦承其綽號為「大白」,有使用一般國民較不會使用的「飛機telegram」通訊軟體,住在台中市○○區○○○街0巷00號,就在慈明高中附近,並駕駛000-0000鐵灰色賓士車(偵6935號卷二第56、74、75頁,1507電卷第1366、1381、1382頁。警552號卷第13頁,1507電卷第775頁。偵6932號卷第84、219頁,1507電卷第1729、1817頁。偵6935號卷一第108頁,1507電卷第1242頁。原審207號卷二第176頁,1507電卷第2514頁。偵5553號卷第121頁,246電卷第660頁。他1111號卷第64、65頁,246電卷第467、468頁。原審485號卷三第502、503頁,246電卷第2275、2276頁。原審485號卷五第301頁,246電卷第2951頁):

 ⒈被告就為何張永靖、王廷維等人均能指出被告駕駛車輛的品牌、號碼乙節,被告於110年7月27日警詢中辯稱:最近這幾年(108年起)我很常跟其他人起衝突,和人吵架、打架,所以外面有很多人知道我的綽號「大白」、大概住哪裡、開什麼車云云。然經警追問被告是否曾經與張永靖、王廷維發生衝突,被告又稱:我不知道(他1111號卷第65頁,246電卷第468頁)。被告於111年6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則辯稱:他們對於我的資料很熟悉云云,但經原審法官詢問為何很熟悉,被告又稱:我不清楚(原審207號卷二第177頁,1507電卷第2515頁)。

 ⒉另被告在111年11月3日原審辯稱:因為那時候我開租車行,我有發文,都是用自己的名字,車牌也沒有遮掩,也有做直播,別人有可能這樣知道我的車,比較多人會知道我的個人資訊(原審485號卷三第502頁,246電卷第2275頁)。於本院則辯稱:我之前有開過出租汽車的租車行,我當時有替我的租車行拍過廣告,有PO到臉書上,我都是公開我的隱私,我把我出租車子的照片、車牌號碼都放在網路上,我都沒有遮隱等語(本院1507號卷第319頁,1507電卷第4268頁)。

  然經本院追問後,被告坦承:(那你自己開的賓士車有在出租嗎?)沒有。(那你有沒有把你的車子放在廣告影片上?)當時為了湊數,我有放在影片上一起拍,但我人沒有在影片上。(你開租車行的時候,你當時有幾台車?)當時有拍了五、六台的進口車(本院1507號卷第319頁)。則被告縱使有將其賓士車放到網路上,但被告並沒有出現在網路上,一般人焉會注意該賓士車是被告所駕駛,焉會注意該賓士車的車號。因此,被告對於此問題並沒有合理解釋,較不可信。

 ㈡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0年4月至110年6月間之車行紀錄:

 ⒈經檢警調閱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0年4月至110年6月間之車行紀錄(他1111號卷第111頁以下、246電卷第500頁以下),張永靖所供陳之被告曾在臺中地區向其等取款之地點,及張永靖、王廷維所稱與被告見面之地點(慈明高中、台中十九甲地區、太平、霧峰),被告於上開期間確有多次經過及停留之紀錄,統計霧峰區朝陽科技大學周邊出現40筆、霧峰區十九甲地區出現29筆、台中太平區太堤東路、西路出現12筆,慈明高中位置位於太堤東路附近(他1111號卷第105頁、246電卷第496頁以下司法警察出具的行車軌跡統計分析、地理位置),且該些地點部分地屬偏僻,如非專程約定在該地見面,應不致頻繁前往該些地點。

 ⒉被告於110年7月27日第二次偵查筆錄中雖否認其有前往朝陽科技大學或十九甲地區之事實(偵6935號卷二第261頁,1507電卷第1567頁),然被告的車行紀錄顯示其於110年4、5月間,曾行經朝陽科大附近地點多達40次、十九甲地區多達29次(同上出處),顯見被告確頻繁前往上開地點,被告所辯與客觀證據不符。又被告實際居住地在臺中市太平區,故張永靖、王廷維證稱在臺中交錢之地點多集中在太平區、霧峰區,也與被告的住居所相符,可證張永靖、王廷維於偵查中證述之情屬實。

 ⒊辯護人於110年9月8日辯護狀雖為被告辯稱:被告係因要前往草屯及其他縣市,必須經由省道及小路進入霧峰,再接國道三號,且在110年4月至5月中旬,臺南有工作,故需往返臺中、臺南兩地,又前往朝陽科技大學附近係為向訴外人李劭中追討債務,以及其大姨子居住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且時常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聖寶汽車保養廠保養汽車等(偵5553號卷第321頁,246電卷第857頁),然被告甲○○於110年7月27日第二次偵查中先是完全否認其有前往朝陽科技大學或十九甲地區之事實(偵6935號卷二第261頁,1507電卷第1567頁),直至羈押審查庭法官質疑為何依據警察調到的被告車輛行車軌跡經常出現在霧峰區等問題之後,被告庭後始為前開抗辯,如果被告上開所述為真,則依其前往之次數如此頻繁,應不致在第一次訊問時全盤否認曾去過上開地點。再者,被告所抗辯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聖寶汽車保養廠等地,於其車行紀錄中均未見有前往該些地址或接近該些地址附近道路之紀錄,且其所行經之路段及車行軌跡,於該等地點均相距甚遠,縱有行經距離臺中市霧峰區林森路約5公里左右之道路,時間亦多集中在凌晨時段,一般人並無可能在凌晨時間前往保養廠保養汽車,被告於偵查中此部分抗辯並不可採。 

 ㈢又比對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張永靖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0年4月至110年6月間之車行紀錄,兩人在臺中市相同時間進出同一地點之紀錄即有7筆(110年5月27日14時59分、16時56分,22時46分,6月5日20時55分、6月10日14時53分、6月11日14時53分、6月14日凌晨2時03分)(見偵5553號卷第159、161頁。246號電卷第688、689頁),且綜合上開所有行車軌跡資料(見偵5553號卷第163頁以下、246號電卷第690頁以下),被告與張永靖、王廷維(張永靖、王廷維經常是同一個任務編組)之活動範圍及時段均相近。又張永靖所證述與被告在臺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後門見面交付贓款一事,經查該處係位於光興路699巷與光德路口附近,屬於巷弄小路,並非一般人會特意經過且停留之處,而被告之車行紀錄,確有多次前往該處之紀錄。

 ㈣此外,經調閱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偵5553號卷第211頁、246電卷第734頁以下),及王廷維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偵5553號卷第223頁、246電卷第754頁以下)之上網歷程資料比對,可知其等2人經常在同一個時段同時出現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經本院比對,110年6月10日18時)、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經本院比對,110年6月13日11時)、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等處(經本院比對,例如:110年6月13日中午12時、110年6月14日凌晨2時),世上焉有如此湊巧之事,可認被告也與王廷維接觸密集。被告辯稱:其毫不認識王廷維云云,並不可採。 

八、被告其他辯解並不可採的理由:

 ㈠被告雖辯稱:其曾與張永靖在南投縣草屯虎山公園發生口角,張永靖可能因此陷害伊等語(偵6935號卷一第107頁以下、1507電卷第1241頁)。經查:被告於110年7月27日到案後第一次偵訊中,起初否認認識張永靖、王廷維(偵6935卷二第57頁、1507電卷第1367頁),經檢察官於該次偵訊中途提訊張永靖、王廷維與被告進行對質(偵6935號卷二第65頁以下、1507電卷第1373頁),被告始改稱曾經見過張永靖、王廷維。嗣檢察官當庭詢問張永靖為何不會認錯在庭的被告時,張永靖即主動說明:先前在南投草屯虎山公園時有與被告發生口角、有協調、大家有脫下口罩,所以我認得出來被告的臉...等語,經張永靖進一步說明其與被告於南投縣草屯鎮虎山公園見面時所發生之糾紛及當天之情況,被告才坦承此情屬實(同上卷第66頁以下、上開電卷第1374頁以下),且張永靖敘述當天的糾紛原因,是因為被告要查明另名車手李劭中弄丟人頭帳戶提款卡乙事的時候,具體講出該集團台中地區另名車手李劭中的名字時,被告也坦承李劭中確實為其朋友,且確實從事詐欺車手工作(同上筆錄參照,張永靖提到同集團的李劭中車手犯行,李劭中確實也遭法院判處罪刑,詳上述)。以上偵訊過程,除可見張永靖的指述均有憑據以外,且張永靖於初次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即主動坦蕩地說出其和被告先前曾經發生口角的原因,並不避諱檢察官知道,可見張永靖應無因先前曾與被告口角的因素,即挾怨報復被告。被告此部分辯詞,並不可採。

 ㈡另被告在110.07.27到案接受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時,回答檢察官其所持用的0000000000電話,是伊老婆林雅雯名字申請的(偵6935號卷二第56頁,1507電卷第1366頁),然經檢察官調閱該門號的申登資料,實際上是案外人阮采育於桃園地區所申請登記(他1111號卷第47頁,246電卷第459頁),被告明顯也隱瞞其使用他人名義申請登記的門號之舉。

九、其他卷內資料,並不足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㈠張永靖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2號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113年5月28日一審審理期日中,雖然翻異前詞證稱:(你的主張在臺中、雲林部分,你認為還是跟甲○○有關,但彰化部分與甲○○無關?)雲林也與甲○○無關,臺中應該與甲○○有關,彰化確定與甲○○無關(該案一審卷三第221頁、該案電卷第2295頁、本院影印該案供述筆錄卷第262頁參照)。然觀諸張永靖於該次審理期日為上開證詞之前,經檢察官質疑為何所述與偵查中不同時,曾埋怨稱:伊就算指認被告,但主管機關對於相關監視器都沒有去調,伊已經被判了重刑,被告在台中、雲林還是被判無罪,不如伊自己承擔就好等語(該案一審卷三第220頁最後一段、該案電卷第2294頁、本院影印該案供述筆錄卷第262頁參照),本院認為張永靖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的上開證詞,除了與本院前開認定有罪的積極證據不符,且應是見台中、雲林的司法機關未採信其證詞,所為的灰心之詞,並不足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㈡王廷維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2號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113年5月28日一審審理期日中證稱:伊有印象去太平的某個停車場面試過,是誰面試的,不太記得。伊透過張永靖認識甲○○,在什麼樣的情形下認識甲○○的,忘了。伊去做警詢筆錄之前應該有見過甲○○,甚麼樣的情形見到面,不太記得。指示伊去提領贓款的人「英鎊」是誰,或伊轉交贓款的對象「英鎊」是誰,伊不清楚(該案一審卷三第197頁以下、該案電卷第2271頁以下、本院影印該案供述筆錄卷第239頁以下參照)。本院認為王廷維於此次審理期日的證詞距離案發時間已經甚久,因為記憶淡忘而無法明確陳述,乃屬正常,並無法為有利被告的認定。

 ㈢原審勘驗張永靖、王廷維扣案手機之數位鑑識報告,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

 ⒈經原審輸入相關關鍵字搜尋後,該手機內雖沒有「英鎊」之搜尋結果,僅搜尋到些許「大白」、「心晴」、「維尼」等人的對話訊息,無從具體判斷該等人士與本案犯行之關聯,及其中何人即為被告。然詐欺集團犯案後刪除手機對話紀錄乃屬常事,司法實務中也常見無法還原犯罪嫌疑人手機內的全部資料,因此張永靖、王廷維手機經數位鑑識後,沒有找到被告的具體犯罪事證,乃屬正常。

 ⒉就原審勘驗張永靖手機數位鑑識報告的結果,看起來似乎「心晴」和「大白」是不同人,辯護人因此辯稱:張永靖的指述不實(本院1507號卷第231頁)。經查,張永靖就此在原審的解釋,雖不盡合理(出處詳如附件編號1),然誠如前述,張永靖等共犯就算誤認被告在群組內的暱稱,也不影響被告確實有參與本案犯行的認定,因此此段對話難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⒊其次,就原審勘驗王廷維手機數位鑑識報告的結果,及王廷維於原審對此段擷取內容,大多證稱:忘記當時的對話緣由(出處如附件編號2所示),此段對話難為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認定。

 ㈣本案雲林地區車手黃文彥於111年12月20日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你們在本案參與哪些部分?)擔任提款車手,是張永靖找我加入這個詐欺集團,是甲○○指示我去提領被害人被騙所匯款項,領到的錢依照群組上其他成員的指示,將錢放到指定地點,由其他成員去收取,我沒有將提領款項親自交給何人(原審卷三第219頁,1507電卷第2812頁)。嗣於112年6月8日在原審審理中證稱:是何昇融叫伊全部推給被告等語(原審卷五第198頁,1507電卷第3443頁)。經查:

 ⒈黃文彥是張永靖(綽號小胖)之前在台中火鍋店一起工作的同事,本案應是張永靖邀請黃文彥加入本案詐欺車手集團,黃文彥於各該提款日騎車前來雲林虎尾風華汽車旅館找張永靖,再搭張永靖的車一起前往提款,領完錢之後將提款卡、贓款交給張永靖,迭據黃文彥於110年9月21日初到案的警詢、110年11月8日偵查、112年6月8日原審供(證)述明確(警799號卷一第57頁、偵6935號卷一第153頁、原審卷五第185頁。1507電卷第88、1269、3430頁)。

 ⒉而黃文彥於上開警詢、偵查中即均證稱:其僅有接觸張永靖,不知道張永靖上手有誰,不知道集團裡面有哪些人,張永靖沒有提過上手是誰等語(上開出處的警、偵筆錄參照)。核與張永靖於110年12月2日偵查中供稱:黃文彥是頂替何昇融的位置,因為何昇融無法做了,伊後來懶得去領錢,就叫黃文彥去幫忙領錢,被告那時候不知道黃文彥的事情等語相符(偵6935號卷一第202頁,1507電卷第1301頁),黃文彥直接接觸的集團成員應該僅有張永靖,而沒有接觸過被告。因此,黃文彥於111年12月20日原審準備程序突然供稱:是張永靖找我加入這個詐欺集團,是「甲○○」指示我去提領被害人被騙所匯款項等語,可信度甚低,本院本來就沒有列為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

 ⒊至於黃文彥於原審審理程序,雖證稱:是何昇融要伊全部推給被告等語(原審卷五第198頁、1507電卷第3443頁)。然黃文彥經原審在審理程序時追問,為何會在原審準備程序提到被告時,已顯出左支右絀之情(原審上開筆錄全文參照)。其次,黃文彥是經由張永靖招募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加入後即與張永靖搭配在雲林地區提款,與何昇融較無關係,且何昇融沒有參與本案雲林地區的案件,何昇融沒有跟黃文彥成為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在彼此的案件中甚至沒有擔任證人,加上何昇融於112年4月26日、10月18日在原審證稱:其僅有去風華汽車旅館找張永靖、王廷維的時候,才看到黃文彥,並與黃文彥聊天,與黃文彥不太熟,不清楚黃文彥有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原審207號卷四第475至476、481頁,1507電卷第3248至3249頁、第3254頁。原審485號卷五第112至113頁,246電卷第2802至2803頁),黃文彥於原審也證稱:我只記得我在風華汽車旅館有見過何昇融(原審卷五第196、201頁,1507電卷第3441、3446頁),則衡情何昇融應無任何動機、立場、機會,要黃文彥將責任推給被告。縱使有共犯叫黃文彥直接指述被告,也有可能基於該共犯確實認為被告為本案共同正犯的理由。因此,黃文彥此部分證詞無法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十、綜上,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對於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另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8月2日公布生效,增定第46條、第47條關於自首、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刑罰等規定,然本件被告並無自首,且於偵查、審理中均否認犯行,並不符合同上條例第46條、第47條有關減輕或免除刑罰等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6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經為新舊法比較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關於法定刑的規定,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關於自白減刑等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⒊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12年5月26日修正生效,有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定刑固均未修正,然同法第8條關於自白減刑等規定,修正後的減刑要件較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法律適用:

  按現今詐欺組織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組織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再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固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而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參與的本案附表一之1、二之1各次犯行中,應以附表二之1編號1所示該詐欺組織成員於110年6月18日著手對告訴人詐欺後,由張永靖提領詐欺贓款,認定為被告之本案首次犯行,依前揭說明,被告應就附表二之1編號1該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核被告所為:

  就附表二之1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二之1其他6次犯行,附表一之1共47次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所參與之各次犯行,與各次犯行中參與的車手張永靖、王廷維、黃文彥,及其他不詳前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如附表一之1、二之1所示被害人匯存入款項後,被告與共犯車手於部分犯行中,對於同一被害人雖有多次提領贓款情形,惟係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各次犯罪目的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屬接續犯。

 ㈥被告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目的,即係欲與集團成員共同施用上開詐術,以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過程中洗錢之目的亦是在實現詐欺取財之結果,而具有重要之關聯性,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故而被告於上開各次犯行中,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查本案被告所犯上開犯行,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撤銷原審判決的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未就上開卷內不利被告的證據詳為勾稽,遽論被告無罪,認事用法乃有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請求本院判處被告有罪,為有理由,原審判決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共同為上開犯行,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生危害非輕;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的分工腳色,明顯高於出面提款的車手,層級非低;被告犯後否認犯罪,並無勇於面對司法改過之心。兼衡本案被害人受騙金額的多寡、被告迄今並未賠償任何被害人的損害,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本院1507號卷第55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審酌被告整體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犯後態度、所犯罪名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所犯罪名相同重複苛責度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犯罪所得的沒收:

 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7號案件部分(即附表一部分),共47位被害人,經統計附表一之1「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欄」,47位被害人總計遭詐金額為287萬9457元(加總附表一之1「提領被告、時間、地點、金額」欄,本案車手則共提領289萬8805元),經扣除原審已經認定張永靖的報酬5萬元、王廷維的報酬1萬8000元、黃文彥的報酬1萬2000元後,剩餘金額279萬9457元。

 ⒊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46號案件部分(即附表二部分),共7位被害人,經統計遭詐總金額為58萬6822元(本案車手則提領58萬6905元),扣除原審已經認定張永靖的所得5000元、王廷維的所得5000元後,剩餘金額57萬6822元。

 ⒋

 ①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而不法利得之估算,乃是藉由蓋然性之考量,決定行為人獲利之數量,在訴訟上並不採取嚴格證明原則。附表一之1、二之1所示提領之詐欺犯罪所得,經扣除共犯張永靖、王廷維及黃文彥分取之報酬後之剩餘所得共337萬6279元(279萬9457元+57萬6822元),既未扣案,且理應再扣除以電話對被害人實施詐術之不詳成員等共犯,被告實際分取犯罪所得之認定,顯有困難;本院審酌以電話對被害人實施詐術之不詳成員等共犯,蓋然性上以按日計酬較為可能,參考黃文彥按日酬勞為至多4千元計算,該電話手共犯附表一之1及二之1犯罪時間為110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2日之間共23日,酬勞估算為9萬2千元,則被告扣除後之剩餘實際所得,估算應328萬4279元。

 ②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2第2項固有明文。被告前開估算之犯罪所得328萬4279元,並未扣案,如予沒收或追徵,並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如主文第5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二審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編號

內容

出處、備註

1

【110年6月18日】

(上午11時38分)

「TINMGWEIWANG」:農會20我幫你等我...

①原審勘驗張永靖扣案之IPhone7手機的數位鑑定結果(原審485號卷四第35至37頁,246電卷第2299至2301頁)。

②張永靖對此段對話的解釋(見原審207號卷四第50頁以下、1507電卷第3049以下)。

【110年6月26日】

(下午3時15分)

夏靖 」:說我好像被抓到了、心情說的。

【110年6月28日】

(上午6時18分)

「夏靖」:心情現在在跟太平談、心情會在1號前請維尼開車下去送給你、訊息我都看了

「紀淳凱」:多少、你要講有的...

「夏靖」:15

「紀淳凱」:你人在哪

(時間?)

「夏靖」:講錯、太平分局、兩個等級不同、媽的大白那邊的 笑連仔 咬我

「紀淳凱」:你現在怎麼用手機。

(上午6時21分)

「紀淳凱」:所以要關

(上午6時22分)

「夏靖」:看心情怎麼說吧

(上午6時24分)

「夏靖」:重點都在維尼身上

「紀淳凱」:所以妳媽不能幫你處理我這條錢嗎

(上午6時25分)

「紀淳凱」:問誰

「夏靖」:維尼

「紀淳凱」:錢在他那?

「夏靖」:他都在跟 小雨 聯絡

(上午7點14分)

「紀淳凱」:維尼說沒有那筆錢

(上午7時23分)

「夏靖」:我是維尼、密我

(上午7時34分)

「紀淳凱」:啥小阿

「夏靖」:我用他帳號跟他聊天

【110年6月29日】

(下午12時35分)

「TINMGWEIWANG」:傳送截圖給「夏靖」

【110年7月2日】

(下午12點01分)

「TINMGWEIWANG」與「夏靖」有四通語音通話,分別為1分鐘、46秒、3分鐘。

【110年7月9日】

(上午9時13分)

「夏靖」:小雨有回你嗎

「紀淳凱」:我還沒密他

【110年7月10日】

(上午10時37分)

「夏靖」:傳送圖片給「TINMGWEIWANG」

2

【110年6月26日】

(上午11時54分)

「紀淳凱」:小胖封鎖我?什麼情況

「TINMGWEIWANG」:他現在那隻手機被定位了、先不要打、我也遠離他

(上午11時55分)

「紀淳凱」:這不是解決辦法

「TINMGWEIWANG」:我們會處理的、先等吧

(下午3時17分)

「紀淳凱」:他昨天跟心情在一起

「TINMGWEIWANG」:我沒跟他一起吖

(下午3時17分)

「TINMGWEIWANG」:我也不清楚心晴跟我說的。

①原審勘驗王廷維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的數位鑑定結果(原審485號卷四第38頁,246電卷第2302頁)。

②王廷維對此段對話的解釋,見原審207號卷四第507頁以下(1507電卷第3280頁以下)。

【註】:

「夏靖」為張永靖。

「TINMGWEIWANG」、「維尼」為王廷維。

「紀淳凱」為張永靖之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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