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又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又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又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1月16日執行羈押,至114年4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在案,本院審理後,辯論終結,定於114年4月23日宣判。參以被告於本案自108年開始偵查時起,已有數次未到庭之紀錄,且經三度通緝,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可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因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