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又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又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又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1月16日執行羈押,至114年4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在案,本院審理後,辯論終結,定於114年4月23日宣判。參以被告於本案自108年開始偵查時起,已有數次未到庭之紀錄,且經三度通緝,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可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因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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