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塘崴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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