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秩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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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易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處罰人   陳威霖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以罰鍰確定,因
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中市警四分偵字
第000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威霖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陳威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以108年度中秩字第118號裁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原裁定)且已確
定,執行通知單亦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陳威霖期迄未繳
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陳威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原裁定處以罰鍰3,000元,原裁定於108年8月12日
確定,聲請機關復於108年8月27日作成執行通知單,並於同
年8月31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被處罰人其罰鍰應繳納期限
,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被處罰人10日內即108年9月1日
起至108年9月10日前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今仍未繳
納等情,有聲請機關提出之原裁定、確定函、執行通知單、
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堪認屬實,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被處罰人應完納罰鍰總額為3,000
元,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
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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