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郭 李秀禧 被告 黃世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世瑩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郭李秀禧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