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墊繳清算人報酬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1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177條、第26條第2項亦有明定。是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者,清算人之報酬,應由聲請人先為預納,倘經法院定期命預納而聲請人逾期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聲請人之聲請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107年度司字第1號選派清算人事件,相對人股東僅 賴文騰 1人,而賴文騰已死亡,相對人業經廢止登記而應行清算,惟賴文騰之繼承人皆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聲請人乃聲請本院選任 郭琪玲 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郭琪玲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利清算事件之進行。經本院函詢郭琪玲記帳士有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郭琪玲記帳士具狀表示其因工作繁忙,礙難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人乃陳報選任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下稱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之會計師,或雲林縣律師公會之律師,或雲林縣記帳士公會之記帳士為本件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向上開公會函詢結果,僅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回覆本院推薦 楊保安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楊保安會計師並表示清算人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等情,有民事聲請選任清算人狀、陳報狀、本院民事庭函、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民國107年3月20日會總字第1070125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等件在卷可稽。茲審酌本件清算事務內容、相對人之資本總額及楊保安會計師應具相當之專業及學能,認本件選派清算人之報酬暫定為新臺幣10萬元,要無不合。而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上開清算人報酬,應由聲請人先行預納,而有定期命繳納之必要,俾利選任清算人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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