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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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3327-HV106054(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珈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