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茂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陳宜雄 告訴被告戴茂吉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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