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989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甲○○之送達處所(原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未完整)。
二、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