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九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壹│壹仟││├─┼───────────────┼──────────────┼────┼───┼────┼───┤│2│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壹│壹仟││├─┼───────────────┼──────────────┼────┼───┼────┼───┤│3│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壹│壹仟││├─┼───────────────┼──────────────┼────┼───┼────┼───┤│4│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壹│壹仟││├─┼───────────────┼──────────────┼────┼───┼────┼───┤│5│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