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重文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三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裁定將其羈押。嗣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指揮執行觀察、勒戒〔九十二年度觀執字第一四七一號〕,而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由本院續行接押;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