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五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