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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