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 朴小字 第1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楊世宏
訴訟代理人  許峯嘉
被   告  蔡典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內有關「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
零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誤寫為「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肆仟零玖拾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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