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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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債務人 初沛瑩初阿香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2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轉帳資料(見本院卷第107、108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元,第49期至72期,每期還款8,200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02,4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8.91%,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及敬老年金收入
外,其財產僅台東市木石磚造1層房屋,且經颱風破壞,已無殘值,及2002年份之汽車乙部,亦無殘值。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12,059元,必要支出為528,000元,二者間之餘額84,059元,亦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與其未成年長子(18歲)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
,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債務人16,000元,未成年長子10,628元(扣除身障補助後為7,000元),上開金額已低於臺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44元,則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於子女大學畢業後,將扶養費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每期增加清償6,000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查債務人現年59歲,工作內容為家事服務員,每月薪資為22,000元,另每月領有敬老年金3,628元。故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5,62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3,000元,餘額為2,628元。債務人以每月2,200元清償,雖非將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惟斟酌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為聽障,需配戴助聽器,不時有額外支出需求,並考量日後物價波動等因素等情,債務人將餘額大部分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2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8,2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392,372元。││4.清償總金額:302,400元。││5.總清償比例:8.9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82533│183│683│├──┼──────────────┼─────┼────┼─────┤│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06528│134│499│├──┼──────────────┼─────┼────┼─────┤│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35422│282│1053│├──┼──────────────┼─────┼────┼─────┤│4│永豐商業銀行│155434│101│376│├──┼──────────────┼─────┼────┼─────┤│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19974│208│773│├──┼──────────────┼─────┼────┼─────┤│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68313│239│890│├──┼──────────────┼─────┼────┼─────┤│7│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6666│199│741│├──┼──────────────┼─────┼────┼─────┤│8│台東縣南王儲蓄互助社│0000000│854│3185│├──┼──────────────┼─────┼────┼─────┤││合計│0000000│2200│82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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