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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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温良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基於僥倖心態,未取得建照執照之前即於其未成年子女陳○軒(詳細姓名、年籍均詳卷)所有之土地上興建建築物,且經主管機關2次通知勒令停工後,竟未經許可而擅自復工,再經制止仍不從之犯罪動機、手段,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421號被告 陳溫良 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員山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溫良未經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之許可,在其所有登記為其女陳○軒名下之宜蘭縣員山鄉○○段0地號土地(宜蘭縣員山鄉○○路0000號旁)上,擅自增建建築物,經宜蘭縣政府員山鄉公所於民國102年5月27日以員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令停工,及於102年6月6日再以員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令停工,陳溫良仍置之不理而在原地繼續施工。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溫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宜蘭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副本)影本2份、送達證書影本2份、宜蘭縣員山鄉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102年5月27日員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6月6日員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違章查報勒令停工單照片、違建照片7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檢察官黃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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