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32號
106年度易字第189號106年度易字第3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彥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輔佐人曾邑𨦫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32號、106年度易字第189、38
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彥德因加重竊盜案件,就本院民國10
6年5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32號、
106年度易字第189、380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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