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七號抗告人 李儀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重上國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原法院於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駁回,亦有原法院一○○年度聲國字第五號民事卷宗可稽。至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尚未據抗告人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其無恆產,實無資力繳納裁判費,請准許暫免繳納裁判費,俾冤屈得以伸張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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