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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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水龍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水龍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驗餘數量」欄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事實
一、林水龍明知輸入藥品時,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若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依本國海關就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之流程,及行政院衛生署迭就輸入藥品應經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程序,竟意圖營利,基於輸入、販賣禁藥之單一犯意,利用於民國99年1月15日至99年1月20日、100年1月12日至100年1月13日、100年5月17日至100年5月19日、100年9月6日至100年9月8日出境至中國大陸之期間,接續4次以旅客行李夾帶之方式,擅自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再以郵寄或親自向小盤攤販兜售之方式,販賣予 賴鐘蕙蘭 等人牟利,嗣於100年10月12日為警分別在宜蘭縣○○鎮○○路○○巷3之1號2樓住處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宜蘭市○○路○○○巷○○號民宅搜索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禁藥,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證人 陳嚇美陳仙吉 於警詢所為之證述,係被告林水龍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否認上開證人於警詢之證據能力,而公訴人未特予證明(自由證明)該等警詢筆錄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依上開規定,上開警詢筆錄之記載,就證明構成犯罪之事實,應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旨趣無非係慮及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仍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本件證人賴鐘蕙蘭、 黃祝敔 在案發後經警製作筆錄,於詢問過程中,製作筆錄之員警未有何強暴、脅迫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等情事,是以證人之警詢筆錄依法雖屬傳聞證據,原不具證據能力,然渠等陳述既未經檢察官及被告就渠等證據能力表示異議,於審判程序中亦經本院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由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復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外部情況並無不當,自具有特別可信性,本院自得逕以卷附證人之警詢筆錄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可參。而依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例外之立法理由,乃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原則上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具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據實陳述。故該條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應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不論是言詞或書面,有未遵守法律規定之情形,即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之證據調查,須係出於違法取供者或具有具結能力之被告以外之人,未依法命其具結之情況,始無證據能力。查證人 賴助川 、賴鐘蕙蘭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並依法具結而為陳述,此有卷附上開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參,被告並未否認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據能力,且被告亦未就前開證人之陳述是否顯有不可信之狀況詳加釋明,參以上揭法條規定,本院亦得以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採為本件證據。
二、被告固不否認於100年10月12日為警分別在宜蘭縣○○鎮○○路○○巷3之1號2樓住處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宜蘭市○○路○○○巷○○號民宅執行搜索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藥事法之犯行,辯稱:查扣的藥物都是伊陸陸續續從中國大陸帶進來台灣的,有一些是朋友送給伊的,還有一些是大陸客來台灣要回家剩下的,大陸客便宜賣給伊或是送給伊,1瓶20元或是30元,1瓶才5、6顆,累積下來就是查扣的這些數量,伊都放在家裡,賴鐘蕙蘭拜託伊,伊好意幫賴鐘蕙蘭從中國大陸帶進來,伊不是為了賺錢,伊只有賺幾百元、幾千元的工錢,大約有10次,伊不知道賴鐘蕙蘭在販賣這些藥,伊輸入不是為了要圖利賺錢,查扣的藥物數量那麼多,是累積下來的,查扣這些藥物就是顧筋骨、補腎、提神,讓精神好,這些是中藥,對身體好的,這些藥物在台灣是很普遍,也可以通過海關,是民間的必需品,伊不知道這種是屬於禁藥、不准輸入,這些藥物在大陸是合法,都有食品的保健字號,伊就認為是合法,伊不知道是禁藥云云。經查:
㈠於100年10月12日為警分別在宜蘭縣○○鎮○○路○○巷3之
1號住處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宜蘭市○○路○○○巷○○號民宅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 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2份及照片12幀附卷可佐(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031428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1頁至第30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其所輸入,惟查:
⒈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所謂輸入,係指由國外將偽藥或禁
藥運輸進入我國領土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21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前段定有明文。再者,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澳門物品,以進口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查扣的藥物都是伊陸陸續續從
中國大陸帶進來台灣的,有一些是朋友送給伊的,還有一些是大陸客來台灣要回家剩下的,大陸客便宜賣給伊或是送給伊云云,惟觀諸被告於100年10月12日警詢及100年10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已供述:扣案之藥物是伊從大陸陸陸續續帶進來的,99年12月、100年5月、9月,伊坐飛機到金門,依小三通模式到大陸廈門市區,那裡有個大陸人在做這樣的生意,伊不知道那位大陸人的名字等語(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031428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7頁、100年度偵字第4271號卷第6頁),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業已自承扣案之藥物均係其從中國大陸帶回,而本院審理時改稱扣案之藥物部分為他人所贈送或在台灣向他人所購買一情,已屬可疑;又參酌被告於偵、審中均供述,其之前曾從事旅遊業,遭警查獲時係已退休而無業,被告亦無敘及其有何管道從大陸遊客處購得數量龐大之藥物,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空言辯稱有部分扣案藥物非其從中國大陸攜帶入境一情,自屬無據。
㈢被告雖否認知悉扣案之藥物均為禁藥,惟查:
⒈扣案藥品均含有附表所示之西藥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1月25日FDA研字第1005047945號函及所檢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1月25日FDA研字第1005047945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3月9日FDA研字第0990007144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5月3日FDA研字第0990017471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6月10日FDA研字第0990025095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6月23日FDA研字第0990028271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7月1日FDA研字第0990030263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1月10日FDA研字第0990053534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0月4日FDA研字第1000059563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佐(見100年度偵字第4271號卷第17頁至第36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應以藥品列管,而應依前開規定取得藥品之輸入許可證始可輸入,堪以認定。
⒉按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
及製劑:⑴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⑵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⑶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⑷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而製造或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倘行為人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即屬禁藥無訛,藥事法第6條、第39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觀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查扣的這些藥物就是顧筋骨、補腎、提神,讓精神好,這些是中藥等語,足證被告於大陸地區購買扣案藥物之際,已然知悉扣案藥物具有治療、減輕人類疾病之功效,並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情事,而藥事法相關條文業已公佈施行多年,且行政院衛生署對於近來國人赴大陸地區所購買之藥品,多含有不明成分,應詳加注意乙情,已透過媒體反覆宣導不遺餘力,被告前曾從事旅遊業,自應知悉甚詳,詎其仍未依法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而逕自將扣案之藥物輸入臺灣地區,自屬於法有違。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扣案之藥物都有大陸地區之食品保健字號,伊就認為是合法云云,然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之法令本即有不同之規範,對於藥物及食品之檢驗有不同之標準,被告攜帶入境台灣之物品本即依循台灣之法令規範,豈有依據中國大陸之規定之理?被告上開所辯,自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被告雖否認輸入扣案之藥物係為了販賣予他人以牟利,惟查:
⒈據證人賴鐘蕙蘭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100年1月15日凌
晨,在台北市○○街○○○巷○號前及186巷1號2樓D室、B室,伊有被員警查獲壯陽藥物三體牛鞭丸等物品,是被告寄到伊位在高雄燕巢的住處給伊的,伊再從高雄帶到台北來,是用郵局宅配的方式,郵局人員當場向伊收取15,200元,被告寄給伊的箱子裡面裝茶葉,如果伊需要一些壯陽藥物來販賣,被告也有親自送到伊的住處給伊,總共有好幾次,有紅色 牛寶 膠囊、黃色牛寶膠囊、血寶鹿茸、精剛壯、增大丸、黃色三體牛鞭丸、金功夫、藍色三體牛鞭丸,伊向被告購買這些壯陽藥物約有10來次,被告都是用郵局宅配的方式而由送貨員當場向伊收款,被告郵局帳戶之交易清單中,有伊及賴助川匯錢給被告之記錄,這是伊向被告購買壯陽藥物時付款的證明,被告都是寄給賴助川,但是其中有1、2次也有寄茶葉的,被告如果寄茶葉的話,裡面就沒有藥物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4271號卷第54頁至第55頁),核與證人賴助川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被告寄藥物或是普洱茶給伊,伊當場付款給郵局的送貨員,伊忘記向被告購買過幾次藥物,都是伊太太賴鐘蕙蘭購買的,叫被告寄伊的名字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4271號卷第55頁),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100年12月6日鳳營字第1000003490號函附卷可佐(見100年度偵字第4271號卷第39頁至第42頁),觀諸證人賴鐘蕙蘭、賴助川匯予被告之金錢,從數千元至2萬餘元不等,金額龐大,若依被告所述每瓶藥物之售價僅有數十元,則被告販賣予證人賴鐘蕙蘭之藥物數量龐大,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述:每瓶賺取10元不等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足資證明被告於100年間多次販賣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之禁藥予賴鐘蕙蘭,並藉以牟利。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又辯稱:扣案之藥物並非為了要販賣
云云,惟觀諸被告於警詢時已供述:扣案之藥物伊是想要拿去販賣賺錢,以便日後購買機票去大陸旅遊或探親等語(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031428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8頁),被告事後翻異供述,自無足採信。又附表所示之藥物,均屬壯陽藥物,被告係00年0月00日生,於本案發生之時年已73歲, 渠於 70餘高齡竟可頻繁使用壯陽藥物,已與常情不盡相符,縱有服用,扣案之藥物數量龐大,亦逾一般人使用之數量甚鉅,顯見被告所辯稱扣案之藥物係自己要服用一情,不足採信;又參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目前已退休,無經濟來源,經濟條件很差,被告顯無多餘之金錢購買大批藥物放置於家中,被告若非為營利,豈會囤積大量藥品於家中?益徵被告輸入之藥品應非自用,而係為了販賣予他人以營利。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上述諸節,無非俱係臨
訟卸責之詞,委不足採。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我國大陸地區領土,目前雖因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
生困難,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是以由我國大陸地區運送偽藥、禁藥至臺灣地區,若未經他國之轉口港,原不能將之與國外運輸進入者同視,而論以輸入之罪,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有關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該條例第40條既有以進口論之明文,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104號、83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
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得一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以免刑法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利用於99年1月15日至99年1月20日、100年1月12日至100年1月13日、
100年5月17日至100年5月19日、100年9月6日至100年9月8日出境至中國大陸之期間,接續4次以旅客行李夾帶之方式輸入禁藥後,隨即接續多次販賣予他人牟利,乃係基於單一之目的,於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反覆實施販賣禁藥之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屬於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之一罪。再被告輸入禁藥之種類及數量非少(詳如附表所示),顯非供自行服用,其目的係為出售牟利,則被告輸入禁藥之時,其於主觀上已具有販賣之意圖,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輸入禁藥罪及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判決意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起訴書雖漏列被告所為亦犯藥事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然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增列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且此部分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輸入禁藥進而販賣,而輸入之禁藥數量龐大,嚴
重影響國民健康及用藥安全,亦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惟念及被告年事已高,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公訴人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6月,雖非無據,惟本院以上開理由,認公訴人之求刑稍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按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
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可參)。扣案如附表「驗餘數量」欄所示之禁藥,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編號│藥品│起訴書│所含西藥成分│查扣地│驗餘數│備註│││名稱│所載數││點│量│││││量│││││├──┼──┼───┼───────┼───┼───┼─────────┤│一│紅色│30瓶│檢出Sildenafil│車牌號│30瓶│藍白色膠囊顆(上有│││牛寶│*15顆│西藥成分│碼6683│*15顆│牛寶字樣)│││膠囊│││-DR號││││││││自用小││││││││客車內│││├──┼──┼───┼───────┼───┼───┼─────────┤│二│德國│30瓶│檢出Aminopyrin│被告羅│28瓶*1│每瓶內有紅黑色膠囊│││魔棒│*14顆│e,Dicofenac,│東住處│3顆+│*6顆及黑色小藥丸*7│││││Silafil西藥成││1空瓶│顆│││││分││││├──┼──┼───┼───────┼───┼───┼─────────┤│三│中華│20瓶*4│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18瓶*6│每瓶內有藍白色膠囊│││1號│顆│,Tadalafil西│東住處│顆+1空│*6顆│││││藥成分││瓶││├──┼──┼───┼───────┼───┼───┼─────────┤│四│偉力│30瓶*5│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30瓶*5│暗紅色三角藥碇││││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五│精剛│60瓶*8│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60瓶*8│白色膠囊│││壯│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六│男根│20瓶*6│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20瓶*6│紅黃色膠囊│││助補│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王││││││├──┼──┼───┼───────┼───┼───┼─────────┤│七│雄姿│20瓶│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18瓶│珍珠白色膠囊│││勃勃│*10顆│西藥成分│東住處│*10顆││││││││+1瓶││││││││*2顆││├──┼──┼───┼───────┼───┼───┼─────────┤│八│黃色│29瓶*9│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29瓶*9│藍白色膠囊(上有勃│││三體│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動力字樣)│││牛鞭││││││││丸││││││├──┼──┼───┼───────┼───┼───┼─────────┤│九│血寶│10瓶│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9瓶*6│內有金黃色膠囊*6顆│││鹿茸│*10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上有太龍生物字樣││││││││)│├──┼──┼───┼───────┼───┼───┼─────────┤│十│力邦│10瓶│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9瓶*1│金黃色三角形藥碇││││*10顆│西藥成分│東住處│0顆││├──┼──┼───┼───────┼───┼───┼─────────┤│十一│持久│3瓶*10│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2瓶*10│金黃色橢圓藥碇(上│││猛男│顆│adalafil西藥│東住處│顆+1瓶│有YING字樣)│││││成分││*5顆││├──┼──┼───┼───────┼───┼───┼─────────┤│十二│御莖│2瓶*10│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1瓶*8│每瓶內有紅色膠囊8││││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顆│├──┼──┼───┼───────┼───┼───┼─────────┤│十三│雙龍│19片*│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18片*1│白色橢圓藥碇│││生物│10顆│西藥成分│東住處│0顆+1││││││││片*4顆││├──┼──┼───┼───────┼───┼───┼─────────┤│十四│生精│8片*6│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8片*6│黑色藥碇│││片│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十五│褐色│89片*6│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87片*6│紅色橢圓藥碇│││藥片│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1空││││(神││││片││││狼)││││││├──┼──┼───┼───────┼───┼───┼─────────┤│十六│硬9│179片│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182片│黃綠色膠囊│││天│*2顆│西藥成分│東住處│*2顆││├──┼──┼───┼───────┼───┼───┼─────────┤│十七│ 偉哥 │70片*4│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79片*4│藍色藥碇(上有VAG││││顆+2盒│西藥成分│東住處│顆+1片│字樣)││││*3顆│││*1顆+1││││││││片*2顆││││││││+2盒*3││││││││顆││├──┼──┼───┼───────┼───┼───┼─────────┤│十八│德邦│38片*1│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29片*1│黃色橢圓藥碇│││生物│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十九│蟲草│3盒*4│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3盒*1│每盒內有白色球型塑│││鹿鞭│顆│西藥成分│東住處│3顆│膠包裝藥丸*3顆及黑│││丸│││││色小藥丸*10顆│││││││││├──┼──┼───┼───────┼───┼───┼─────────┤│二十│金功│30盒*1│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30盒*1│金黃色膠囊外以透明│││夫│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塑膠殼裝│├──┼──┼───┼───────┼───┼───┼─────────┤│廿一│ 康熙 │3盒*6│檢出Sildenafil│被告羅│2盒*6│2盒為綠色膠囊*6顆│││大弟│顆│西藥成分│東住處│顆(金│(上有金聖力字樣)│││││││聖力)│、另一盒為混合藥丸│││││││+1盒*1│及膠囊共15顆│││││││5顆(││││││││混合藥││││││││丸)││├──┼──┼───┼───────┼───┼───┼─────────┤│廿二│印度│18盒│檢出Lidocaine│被告羅│18盒│藍色附噴嘴圓柱狀塑│││久戰│*3ml│,Tetracaine西│東住處│*3ml│膠瓶│││油││藥成分││││├──┼──┼───┼───────┼───┼───┼─────────┤│廿三│早洩│108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106瓶│紅色橢圓藥碇│││剋星│*6顆│西藥成分│民宅│*6顆+1││││││││空瓶││├──┼──┼───┼───────┼───┼───┼─────────┤│廿四│陰莖│239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239瓶│珍珠白膠囊(上有金│││增大│*6顆│西藥成分│民宅│*6顆│聖力字樣)│││丸││││││├──┼──┼───┼───────┼───┼───┼─────────┤│廿五│鹿茸│200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199瓶│黑色圓形藥丸│││生精│*8顆│西藥成分│民宅│*8顆││││丸││││││├──┼──┼───┼───────┼───┼───┼─────────┤│廿六│血寶│150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150瓶│金黃色膠囊│││鹿茸│*6顆│西藥成分│民宅│*6顆││││││││││││││││││├──┼──┼───┼───────┼───┼───┼─────────┤│廿七│一炮│100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100瓶│紅黑色膠囊(上有天│││到天│*5顆│西藥成分│民宅│*5顆│龍製造字樣)│││亮││││││├──┼──┼───┼───────┼───┼───┼─────────┤│廿八│增大│100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100瓶│藍白色膠囊│││丸│*10顆│西藥成分│民宅│*10顆││││││││││││││││││├──┼──┼───┼───────┼───┼───┼─────────┤│廿九│男根│50瓶*6│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50瓶*6│紅黃色膠囊│││助補│顆│西藥成分│民宅│顆││││丸││││││├──┼──┼───┼───────┼───┼───┼─────────┤│三十│偉力│70瓶*5│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70瓶*5│赭紅色橢圓藥碇││││顆│西藥成分│民宅│顆││││││││││││││││││├──┼──┼───┼───────┼───┼───┼─────────┤│卅一│神狼│80片*6│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80片*6│紅色橢圓藥碇││││顆│西藥成分│民宅│顆││││││││││├──┼──┼───┼───────┼───┼───┼─────────┤│卅二│膠囊│295片│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290片│深淺綠色膠囊│││片(│*2顆│西藥成分│民宅│*2顆+5││││無名││││空片││││稱)││││││├──┼──┼───┼───────┼───┼───┼─────────┤│卅三│藍色│358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358瓶│藍白色膠囊(上有│││三體│*9顆│西藥成分│民宅│*9顆│勃動力字樣)│││牛鞭││││││││丸││││││├──┼──┼───┼───────┼───┼───┼─────────┤│卅四│雄姿│79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79瓶│珍珠白膠囊│││勃勃│*10顆│西藥成分│民宅│*10顆││││││││││││││││││├──┼──┼───┼───────┼───┼───┼─────────┤│卅五│美國│20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20瓶│黑色藥碇│││酷哥│*10顆│西藥成分│民宅│*10顆││││││││││││││││││├──┼──┼───┼───────┼───┼───┼─────────┤│卅六│德國│50瓶*6│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50瓶*1│每瓶內有紅黑色膠│││魔棒│顆│西藥成分│民宅│3顆│囊*6顆及黑色小藥丸││││││││*7顆│││││││││├──┼──┼───┼───────┼───┼───┼─────────┤│卅七│黃色│270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267瓶│藍白色膠囊(上有│││三體│*9顆│西藥成分│民宅│*9顆│勃動力字樣)│││牛鞭││││││││丸││││││├──┼──┼───┼───────┼───┼───┼─────────┤│卅八│紅色│557瓶│檢出Sildenafil│宜蘭市│557瓶│藍白色膠囊顆(上│││牛寶│*15顆│西藥成分│民宅│*15顆│有牛寶字樣)│││膠囊││││││└──┴──┴───┴───────┴───┴───┴─────────┘附錄本案科刑論罪之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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