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相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相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相誠因犯毒品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4日│102年9月10日│102年11月18日│├────────┼───────────────┼───────────────┼───────────────┤│偵查案號│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640號│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587號│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369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315號│102年度簡字第4997號│103年度簡字第6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17日│103年2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315號│102年度簡字第4997號│103年度簡字第6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7日│103年3月18日│├───┴────┼───────────────┼───────────────┼───────────────┤│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97號│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426號│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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