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被告丁○○○
乙○○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住宜蘭縣宜蘭市○○路○○號四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