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重利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317號、第432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對外自稱「亞軍」)出於借貸金錢予他人而收取重利之反覆、延續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5年4、5月間某日起,在報紙上刊登身分證借款廣告,再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作為聯絡電話,以招徠需款孔急或輕率、無經驗之人,以每10日為1期,每新臺幣(下同)1萬元,每期收取2,000元之利息,並先行扣除第1期利息後始交付現款。借款人並須簽發本票、借據及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如全民健康保險卡),作為日後還款之擔保與催討債務之憑據,以此方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乘 侯廉 剛、丙○○、丁○○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際,貸以如附表所示金額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丙○○、丁○○無力繳納利息遂報警,經警通知乙○○於96年5月22日晚上9時20分許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乙○○應於97年2月5日前捐款新臺幣1萬元予公益團體(被告乙○○已於97年1月30日捐款予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世光教養院公益團體,有上開教養院所出具之收據1紙正本附於本院卷宗可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鄧雪怡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手法│被害人│├──┼─────┼───┼─────────┼───┤│1│95年4、5│新竹市│刊登報紙廣告,侯廉│ 侯廉剛 │││月間某日、│經國路│剛第1次借3萬元,││││95年12月間│與中正│以10天為1期,每期││││某日│路口、│收取利息2,000元,│││││新竹縣│先扣第1期利息,實│││││湖口鄉│拿2萬4,000元,簽│││││湖口交│發9萬元本票、借據│││││流道附│,並質押國民身分證│││││近│、全民健康保險卡(││││││本次已清本息)。第││││││2次借款4萬元,實││││││拿3萬2,000元,利││││││息8,000元,簽發12││││││萬元本票、借據,借││││││款後並已繳付約20萬││││││元利息。││├──┼─────┼───┼─────────┼───┤│2│96年2月7│新竹市│以10天為1期,每期│丙○○│││日晚上7時│湳雅街│本金1萬元收取利息││││許│大潤發│2,000元,先扣第1│││││前│期之利息,丙○○借││││││款3萬元,實拿2萬││││││4,000元,並簽發面││││││額12萬元本票、借據││││││及質押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借││││││款後並已繳付2期利││││││息。││├──┼─────┼───┼─────────┼───┤│3│96年2月8│新竹市│刊登中國時報或聯合│丁○○│││日下午2時│ 林森路 │報廣告,以10天為1││││許│310號│期,每期本金1萬元│││││附近之│收取利息2,000元,│││││ 萊爾富 │先扣第1期之利息,│││││便利商│丁○○借款4萬元,│││││店前│實拿3萬2,000元,││││││並簽發面額4萬元本││││││票3張、12萬元借據││││││1張及質押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借款後並已繳付4││││││期3萬2,000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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