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國富 即高登企業社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