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89年2月至同年6月14日犯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9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8714號等),判處有期徒刑
1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