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4號駁回確定(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819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