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偵查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8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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