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2月起至92年4月間因犯常業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偵查案號: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61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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