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1號及96年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96年7月6日及96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盧昆常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10月26日│7,350元│0000000│││││行│││││├──┼─────────┼─────────┼───────────┼────────┼────────┼──┤│002│ 王明星 │土地銀行嘉興分行│96年2月20日│58,020元│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