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1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17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陳忠勝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陳忠勝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含汽車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
(一)頭期款柒萬元於調解成立當場以現金給付,並經原告當場如數點收無訛。
(二)餘款貳拾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給付壹萬元,匯入原告之(匯款郵局:高雄縣鳳山市○○路郵局,匯款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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