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1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均已提示。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1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均已提示。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